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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档案查阅借阅制度

作者:来源:旧版网页 阅读次数:日期:2015年10月15日

一、查借阅档案者一律履行借阅、登记、审批手续,按时归还。

二、查阅上级党政文件,必须严格执行借阅范围的规定,凡文件规定传达范围以外的人员一律不准查阅。

三、查看非业务主管部门档案,必须经档案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

四、党委常委会议记录和校长办公会会议记录,一般只限党办或校办主任查阅,如需他人查阅时必须填写审批单,经党、校办主任签字批准后方可查阅。

五、各类档案原则上均应在档案馆查阅,确需借出使用的,办理借出手续,期限不得超过7天,若继续使用,可以办理续借手续。借阅档案不准再转借他人,不准在文件上勾划、圈点、批注、涂改和玷污档案,不准折卷、移出文件。

六、机密档案一律不得复制,不得随意抄录,遇到特殊情况需抄录时,必须经档案主管领导批准后,限抄有关部分,用完后归还档案馆统一销毁。

七、外单位及个人利用档案必须持该单位介绍信或工作证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委托人需持受委托人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在介绍信内注明需要查阅的事由,特殊情况必须经档案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

八、本校工作人员查、借阅本人科研档案,必须持本人工作证,并办理借阅手续后,方可借阅。借阅非本人科研档案,特别带密级的档案,经档案形成部门同意后,只限在档案馆查阅,不得借出。申请专利的科研档案,只限本人或项目负责人借阅。

九、丢失档案,特别是丢失机密档案,一律按《档案法》和《保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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