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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师范大学借款与报销管理规定

 


吉师大校发字〔201782          签发人:杨景海

 

 

吉林师范大学借款与报销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财务制度,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资金的支付,按照“预算控制,分级审批,统一支付”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  借款与报销的审批权限

第三条  一般业务费

1万元以下,由单位负责人和计划财务处副处长审批。

1万元以上(含1万元)至2万元(不含2万元),由单位负责人和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批。

2万元以上(含2万元)至5万元(不含5万元),由单位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和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批。

5万元以上(含5万元)至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由单位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和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批。

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除需要上述负责人审批外,还需要经过校长审批。

第四条  专项经费、基本建设经费

2万元以下(不含2万元),由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签批,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批。

2万元以上(含2万元)至5万元(不含5万元),由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签批,分管校领导和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批。

5万元以上(含5万元)至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由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签批,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和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批。

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除需要上述负责人审批外,还需要经过校长审批。

第五条  科研项目经费

1万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和计划财务处副处长审批。

1万元以上(含1万元)至5万元(不含5万元),由项目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和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批。

5万元以上(含5万元)至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由项目负责人、科研处处长、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和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批。

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除需要上述负责人审批外,还需要经过校长审批。

第六条  人员经费

人员经费(包括在职职工工资、临时工工资、遗属生活费、职工医疗费等),除由人事处负责审批外,还需按本规定第三条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第七条  学生经费

(一)学生日常活动经费除由单位负责人和党总支副书记审批外,还需按本规定第三条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二)学生奖助学金和特困生补助,除由学生工作处和研究生院负责人审批外,还需按本规定第三条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第三章 借款规定

第八条  借款人应填写借款单,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九条  借款一般由借款本人办理,不应委托他人代为签字办理。因特殊情况,借款人委托他人办理借款时,借款人必须在借款单上亲笔签字,且代领人在报销信息单上签字确认。

第十条  借款用途与报销内容必须一致。

第十一条  借款人必须是工资关系在册的学校职工。

第四章 报销规定

第十二条  票据的要求

(一)从外单位取得的发票、收据等原始凭证必须加盖开具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付款单位名称应填写“吉林师范大学”。

(二)印刷费、出版费、材料费等的报销,需提供双方签订的经济合同。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至2万元(不含2万元)需加盖本单位公章;2万元以上(含2万元)需加盖学校公章。

(三)报销公务接待用餐费用时,实行“四单合一”制度,即必须提供公务接待用餐审批单、用餐消费原始清单、税务发票和公函。

第十三条  差旅费的报销

(一)临时出国(境)人员费用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出国(境)差旅费报销除按本规定第三条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外,还需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处长审批。

(二)国内出差人员费用严格执行《吉林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差旅费坚持事前审批制度,出差前需填写公务出差审批单,报销差旅费时应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按《办法》报销差旅费。

第十四条  货物和服务采购经费的报销,需提供固定资产入账单、采购合同或者网上竞价采购成交确认书、 审计报告等,由经办人、验收人签字后,按照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  基建工程、维修经费等按项目进度支付工程款时,需提供施工合同、验收报告、审计报告和工程款结算单等,由项目监理、项目直接责任部门的经办人或现场代表、单位负责人审核,按照审批权限进行审批。结算金额达到审计规定的需提供《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报告》。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当事人或经办人责任

当事人或经办人对发生的业务事项、原始凭证、各环节手续的真实存在;对遵守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廉洁从政承担全部直接责任。

当事人或经办人对所取得的发票必须到“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自行鉴别其真伪,对发票的真实性负责。如税务等相关部门发现假发票对学校进行处罚,则由当事人或经办人承担全部直接责任。

第十七条  审批责任

各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经费支出的审批人,如经费来源渠道有明确规定指定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经费的审批。对当事人或经办人遵守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监督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审核责任

经办人履行资金审批手续后,交由会计人员进行审核。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审核审批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审核无误后,方可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7111日起施行。

 

 


吉林师范大学

20171024

 

 

 

 

 

吉林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1031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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