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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师范大学学费及住宿费收缴管理办法

 

吉师大校发字〔201783          签发人:杨景海

 

吉林师范大学学费及住宿费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教育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各项事业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学费。学生有缴纳学费的义务,应加强缴纳学费的认识,积极主动缴纳学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师范大学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及已毕业但仍欠费的学生。

    第四条  学校应认真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所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通过校园网公示。

    第五条  收费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和核算,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学校在实施收费前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项目审批手续,并按批准的收费标准组织收费。

第七条  计划财务处是学校学费和住宿费收缴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学费及住宿费日常管理及收缴工作。同时对全校收费票据的申领、使用实施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教务处和研究生院在每学年新生录取以后,及时向计划财务处提供新生名单及相关信息,配合计划财务处做好新生的银行卡开卡工作。

    第九条  学生工作处公寓管理中心在每学年新生录取以后,及时向计划财务处提供新生住宿情况及老生住宿变动情况。

第十条  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和各学院应积极向学生进行依法缴费的宣传工作,负责督促费用的催缴、学生的注册、学费收据的发放等。每学年末,负责向学生通知学费收缴时间、应缴标准等,提醒学生将应交款项及时足额存入指定的银行卡中。

    第十一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是收费管理的监督部门,对教育收费实行监管。

第三章  收费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学费和住宿费票据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吉林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

第十三条  学费和住宿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费和住宿费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财政隶属关系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

第十四条  老生应于每学年开学前两周,将本学年学费和住宿费存入学校指定的银行卡中,计划财务处将在老生返校注册前通过银行扣缴,扣缴成功后,收费收据将通过各学院发放至学生手中。

    第十五条  学生收费收据是学生缴纳费用的重要凭据,各学院应认真对待,必须将扣缴的收费收据及时发放到学生手中,并告知学生妥善保存的重要性。

第十六条  学生欠费实行动态管理,每学期超过规定缴费期限后,计划财务处应及时整理缴费情况,定期将相关信息发送至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和各学院。各教学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积极稳妥地开展欠费清缴工作。学生工作处定期公布各学院学生欠费名单。

第十七条  赴校外、境外交流学习的学生需在办理赴校外、境外交流学习审批手续前缴清学费。

    第十八条  因家庭经济贫困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而不能按时缴纳学费及住宿费的学生,可凭国家助学贷款证明等资料书面提出学费及住宿费缓缴申请,报所在学院和研究生院审核、学生工作处和研究生院审批、计划财务处备案后办理缓交手续。

    第十九条  学生因退学、休学、复学、转学等发生学籍变动的,应持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的学籍变动通知书到计划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学籍变动的学生按变动后学籍所在年级及专业的学费标准收取学费。对于校外转入学生,第一学期转入的,当年学费按转入所在年级及专业的学费标准全额收取,第二学期转入的,当年学费按50%收取。对于转专业学生,第一学年学费按原专业标准收取,以后学年学费按照转入新专业标准收取。住宿费按实际所住宿舍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四章  欠费管理

    第二十条  严格按“先缴费,后注册”的原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于无故欠费学生,不予注册。

    第二十二条  对于未注册学生,不予安排修读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参加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活动,并按缺课和缺席处理,具体按照《吉林师范大学本科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管理办法》执行。毕业班学生暂缓办理离校手续。研究生在论文开题、中期考核、论文答辩等方面限制进入相应环节。

第二十三条  凡未经批准未按时缴清费用的学生,不给予各项困难资助;不得参评各类奖助学金和各类先进称号;违纪的,影响期满不予解除违纪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学生收费工作建立考评机制,纳入教学单位年度绩效考核。

第五章  退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办理退学、休学、退宿时,应缴清应交费用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学生缴费后,如因故退学、休学等,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和住宿时间,以每学年10个月计算,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及住宿费,在校时间未满1个月按1个月计算。

    第二十七条  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不收取学费、住宿费,已缴纳的学费、住宿费转为复学后下一学年。被开除学籍学生的学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八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在校外住宿的学生,须按照学校住宿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其住宿费按实际住宿时间收取。

    第二十九条  已批准入伍的学生,其缴纳的学费和住宿费的退还办法,按照国家的相关政策办理。

第三十条  学生办理退费应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处和研究生院审核后,凭已缴费收据原件和身份证原件到计划财务处办理退费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111日起施行。

 

 


吉林师范大学

20171024

 

 

 

 

吉林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1031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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