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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师范大学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单位:

    现将《吉林师范大学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落实。



吉林师范大学

2023年12月22日

   

吉林师范大学文件吉师大校发字〔2023〕117 号


吉林师范大学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保障学校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政府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是指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管理包括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监督、绩效管理及决算等。

    第三条 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预算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预算年度为公历 1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权


    第五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预算管理的决策机构,学校预算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后提交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审定。

    第六条 计划财务处是学校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编制学校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报告,组织和监督学校预算执行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负责学校预决算信息公开。

    第七条 各预算单位是本单位预算编制和执行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预算申报、执行和绩效自评,对本单位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

    第八条 专项资金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职责范围内的项目预算申报、审核,监督项目的预算执行,组织实施项目绩效自评等。

第三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九条 学校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学校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条 预算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办学资金的收入计划。学校的预算收入包括: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拨款,包括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其它经费拨款等。

    (二)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教育事业收入和科研事业收入。

    (三)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学校的收入。

    (四)经营收入。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指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一条 预算支出是指学校用于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支出计划。学校的预算支出包括:

    (一)基本支出。指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和公用经费支出。

    人员经费支出。包括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学生奖助学金、长期外聘人员经费等。预算的编制按国家有关政策、标准和用人计划、编制人数等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计算编列。公用经费支出。包括日常的运行经费、业务经费、后勤保障经费等基本运转保障经费支出。“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按相关文件要求实施严格控制,规范管理。

    (二)项目支出。指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包括财政专项支出和学校自筹支出。项目支出预算实行申报制,按照《吉林师范大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章 预算编制与审批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基本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积极稳妥,坚持实事求是、科学预测;支出预算编制应统筹兼顾,保障重点,勤俭节约,在确保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转经费的前提下,按轻重缓急合理安排事业发展支出。

    第十三条 预算编制应当根据学校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规划,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预算绩效评价结果、结转结余情况和本年度收支增减因素预测,按规定程序编制。

    第十四条 根据管理要求和编报内容,学校预算分为省级部门预算和校内预算。省级部门预算是根据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统一要求和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编制上报的预算;校内预算是指学校财政收支的具体实施计划。校内预算在省级部门预算的基础上同步编报,在省级部门预算批复的框架内细化实施。两者收支口径和预算总额原则上应保持一致。

    第十五条 学校预算编制实行“二上二下”的编报程序。

    (一)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对预算编制时点要求,计划财务处组织各单位填报相关基础数据,完成预算的基础资料收集整理工作。根据本年预算执行情况和事业发展规划,考虑增减变动因素,完成部门预算“一上”申报。

    (二)计划财务处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一下”预算控制数,按照预算编制的原则和总体要求,完成部门预算的“二上”申报。

    (三)计划财务处根据各预算单位上报的下一年度资金需求细化校内预算,次年 2 月末完成校内预算草案的编制。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进行审议,通过后报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定下达,即为“二下”。

第五章 预算执行和调整


    第十六条 各预算单位是本单位预算的执行主体,负责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

    第十七条 各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积极组织预算收入,及时、足额将收入上缴学校,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拖欠预算收入,确保收入预算的完成。


    第十八条 各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安排年度经费支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支出范围,不得擅自提高开支标准,不得无预算、超预算用款,确保支出预算的完成。


    第十九条 计划财务处依照国家财经法规、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严格预算执行,定期对学校的收支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分析和报告,并提出政策建议。

    第二十条 在预算执行中,学校预算原则上不予调整,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预算调整:

    (一)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工作任务发生变化或特殊原因必须调整的,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

    (二)若有不可预计因素确需调整预算内容或在经费类别之间进行调整的,原则上在各预算单位负责的预算控制总额内进行调剂。

    第二十一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为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日常运行经费、一般性业务费按照上一年预算的一定比例预拨。

    第二十二条 财政专项结转和结余资金按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预算经费。当年安排,当年使用,年末结余原则上由学校收回。

第六章 预算绩效管理

    第二十四条 预算绩效管理是指对学校各单位预算执行情况的评价以及根据评价结果所采取的管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各单位在预算编制时,应对本单位项目支出设定绩效目标,严格执行预算,加强支出管理,确保预算绩效目标得以实现。

    第二十六条 学校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在预算年度结束或项目实施周期结束后,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预算管理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财务决算

    第二十七条 决算是对年度预算执行结果和财务收支状况的全面反映。学校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第二十八条 编制年度决算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制度,做到收支数据准确、内容真实完整、报送及时。

    第二十九条 各预算单位应积极配合,认真编报年度决算所需资料。

第八章 监督

    第三十条 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学校预算和决算,应按规定形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 学校预算执行应接受财政、审计、主管部门等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学校预算、决算实施民主监督。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吉林师范大学预算管理办法》(吉师大校发字〔2008〕53号)同时废止。



    吉林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3年12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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