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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师范大学优秀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发布日期:2014-06-24  阅读次数:  

吉林师范大学优秀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吉师大校教字〔2012〕4号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断提高人才培养的质量,学校决定设立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奖励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管理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取得教学成果的个人和集体,以激励广大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干部参与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的积极性。为此,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校级优秀教学成果指在我校教学工作中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管理等方面经过实践检验的,对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直接产生显著 效果或效益的成果。具体包括下列几方面成果:
    1.加强和改革马列主义理论课,思想品德课,坚持教书育人,促进学生树立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人生观、价值观方面的成果。
    2.根据教育目的、对象和环境,改革、更新教学思想、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制度,提高教学艺术和质量方面的成果。
    3.在专业(学科)、课程、师资队伍、实验实习基地、教材等教学基本建设以及坚持教学、科研、生产三结合方面的成果。
    4.在调整改造专业、编制教学文件、组织教学过程、进行教学研究、推动教学改革、开展教育评价、树立良好学风、实行科学管理等方面的成果。
    第三条 申报优秀教学成果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项目必须是列入我校教育教学研究立项的课题。
    2.申报项目必须符合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教学规律,有所创新、具有领先水平,经过两年以上实践的检验,   对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指导意义,在一定范围内有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
    3.申报者(个人或集体的主要成员)必须拥护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模范地遵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成绩显著。
    4.申报者(个人或集体的主要成员),教师至少应在连续四年内累计满三年教学工作量;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干部必须在相应岗位上连续工作四年以上。
    第四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分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校级教学成果奖励活动每四年进行一次,在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统一安排的时间内同步进行。
    第五条 学校成立以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为主任的评审委员会,负责领导教学成果奖的评审、批准和授奖等工作的全过程,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教研科。
    第六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的申报、审批程序如下:
    1.申报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必须经教研室推荐,填写《教学成果奖申报表》,并提供反映该项成果水平的总结及相关材料,实物性的成果应提交说明书、试验报告及鉴定书。
    2.由各院(部)评审小组初评审核,广泛听取教师和学生的意见后写出推荐意见报送学校参加评奖。
    3.学校评审办公室对院(部)推荐的申报材料进行申报资格的审查后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最后报学校批准。
    4.校级教学成果奖获奖项目在拟授奖前向全校公布,实行公示期制度,公示期为5天,争议期内没有异议的项目,方可正式确定为校级教学成果奖。
    第七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获奖项目由学校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教学成果奖获得者的事迹,记入本人业务档案。
    第八条 获奖的教学成果,凡属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撤销其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第九条 凡申报省级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均须在获得校级教学成果奖的基础上择优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