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师范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吉林师范大学教务处 教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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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师范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
发布日期:2014-06-24  阅读次数:  

吉林师范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

吉师大校教字[2002]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的实验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室工作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
    第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努力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专兼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实验工人)要树立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思想,努力钻研业务,认真完成所承担的任务。

第二章 实验室的基本任务

    第五条 实验室要根据学校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要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材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教学任务。
    第六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室应当吸收科学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实际动手能力。
    第七条 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证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第八条 实验室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九条 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实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三章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

    第十条 实验室设置、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
    第十一条 实验室要进行科学管理,要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实验室要开展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学校要进行表扬和奖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而造成事故者,要进行批评教育或经济赔偿,直至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教务处对全校实验教学及实验室实行宏观管理,其工作职责是:
    1.组织与制定全校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
    2.督促与检查全校各实验室完成教学任务情况和管理工作情况。
    3.制定有关实验室管理的规章制度。
    4.负责实验教学的检查与评估。
    5.根据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提出实验材料费的分配方案,并对其进行宏观调控,定期检查各实验材料库、房库存材料情况。
    6.负责全校公用实验材料的管理及部分采购工作。
    7.负责全校实验技术人员的培训、考核、评优、评职等工作。
    8.负责有关实验室对外业务联系工作。
    9.会同保卫部门检查实验室的安全防范设施,以确保国家财产的安全。
    第十四条 各院(部、中心)对本单位实验室进行微观管理,各院(部、中心) 要有一名领导主管实验室工作,具体负责实验室的各项工作。各实验室要配备实验室主任,具体负责本实验室的各项工作。
    第十五条 实验材料经费是为在校本科学生提供的。其它办学如需要利用实验室为其上课,需自行补充所消耗的实验材料经费。
    第十六条 实验室对外服务创收,要扣除各种消耗,净收入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分配,否则,将对主要责任者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章 安全与劳动保护

    第十七条 实验室要认真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切实保障师生员工的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
    第十八条 实验室要针对辐射、噪音、毒性、激光等对人体有毒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劳动保护工作。对于在上述环境中的工作人员的劳动保护按学校享受保健待遇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管理按照国有资产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各院(部、中心)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02年6月20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