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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师范大学实验室建制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4-06-24  阅读次数:  

吉林师范大学实验室建制管理办法

吉师大校教字[2004]33号
 

    为了确保实验教学顺利开展,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验室的管理体制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验室实行学校、学院(中心)二级管理。实验室设置由学校审批,凡新建、分立、合并、撤销,必须经学校批准。教务处在主管副校长领导下负责全校实验室的建制工作。
    二、实验室设置原则
    1.统一规划,统一布局,统一归口管理,任务明确,建制稳定,效果显著。
    2.实验教学任务饱满,科研方向明确。
    3.建设和管理实验室所需的人员编制、财力、物力落实。
   三、审批条件
    l.有长期稳定的教学任务。
    2.具有一定的科研方向。
    3.具有常规仪器设备10万元以上,在编人员3人以上,房屋使用面积80平方米。
    四、建立实验室的程序
    1.申报单位提出申请,写出论证报告,报教务处。
    2.教务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
    3.报主管副校长批准。
    4.根据教学、科研发展需要,学校可以指令新建、分立、合并或撤消实验室。
    五、此《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04年11月4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