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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师范大学本科实验教学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4-06-24  阅读次数:  

吉林师范大学本科实验教学管理规定
吉师大校教字〔2012〕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高等学校本科教学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实践环节,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其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重要教学形式。为进一步提高我校本科实验教学质量,使实验教学管理更加科学规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本科实验教学(以下简称实验教学)实行“校、院(中心)两级管理”体制。
    第三条 教务处代表学校负责对实验教学进行宏观指导工作,负责组织修订实验教学大纲,审定各专业实验教学计划等管理工作,负责监督全校实验教学运行工作,负责实验教学质量监控等工作。
    学院(中心)负责制定实验教学计划,填写实验教学任务书,报教务处审批后执行。各教学实验室根据学校下达的实验教学安排,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保证本科实验教学的正常进行。
    第四条 实验教学应重视对学生进行基本实验技能的训练,使学生了解科学实验的一般过程与基本方法,培养严谨求实和勇于创新的科学态度,以及自主开展实验探究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促进学生科学素养的形成和全面发展。

第二章 实验教学计划、实验教学大纲与实验教材

    第五条 实验教学计划是组织实验教学工作的重要依据,是本科教学计划的一部分,主要规定了实验课程的名称、学时、学分和开课时间等。
    第六条 实验教学计划应由各相关学院按学校统一要求制定,并由教务处负责审定和管理。
    第七条 实验教学计划应保持相对稳定,经学校批准并实施后,不得随意更改。由于特殊原因需要撤消或更改实验项目的,须事先向教务处提出书面报告,征得同意后方能执行。
    第八条 凡实验教学计划中设置的实验课程,都应制定相应的实验教学大纲,没有实验教学大纲的实验课程不能开设。实验教学大纲应根据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的课程要求和教学计划制定。
    第九条 实验教学大纲是以纲要形式编写的有关实验教学的指导性文件。它是组织和检查实验教学活动及考核学生实验课程成绩的主要依据,也是编写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的重要准则。实验教学人员应严格依照实验教学大纲的内容和要求开展实验教学活动。
    第十条 实验教学大纲应由相关学院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本科人才培养的实际情况制定,并经教务处组织审定并批准实施。实验教学大纲一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动,其修订工作将由学校统一组织进行。
    第十一条 实验教学大纲应具有针对性,满足学生全面发展的需要,注重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并力求反映学科前沿知识,将最新研究成果纳入实验教学中。实验教学大纲主要内容包括:
    1.阐明本实验课程在人才培养中的地位和作用,实验的目的与预期达到的教学效果。 
    2.规定本课程实验教学应达到的基本能力要求,明确需验证的基本理论、训练使用的仪器设备、掌握基本的实验测试技术与方法。
    3.按照实验项目的规定进行学时分配,明确各个实验项目的要求和应达到的目标。
    4.明确实验指导人员的配置与要求,规定须遵守的实验教学文件,指定使用的实验教材(讲义)或实验指导书。
    5.明确实验教学质量的考核办法。
    第十二条 单独设置的实验课程,必须具备相应的实验教材(讲义)或实验指导书,在实验开课前要发给学生,无实验教材(讲义)或指导书的实验课程不得开出。在实验教材的选择上,鼓励相关学院(中心)组织具有丰富实验教学经验的教师和实验人员编写适合我校实际情况的实验教材(讲义)或实验指导书。
    第十三条 实验教材的编写应力求实验教学内容体系完善,强化基础性实验,精简验证性实验,增开研究性、综合性实验。应力求做到必做实验与选做实验相结合,能够反映学科研究的最新动态,增加实验教学中先进技术的含量。

第三章 实验课主讲教师和实验室技术人员的基本要求

    第十四条 各学院(中心)负责选聘实验课主讲教师,并配备好实验室技术人员。各学院(中心)要认真审定实验课主讲教师和实验室技术人员的资格。实验课主讲教师的聘任应满足以下要求:
    1.要求实验课主讲教师应具有比较丰富实验教学经验、能认真贯彻严谨治学、教书育人的指导思想,言传身教,具有良好的教风。
    2.能够对学生严格管理,具备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科学精神。
    3.理论课教师原则上必须承担相关实验课的主讲工作。
    4.刚参加工作的教师,原则上要在实验室工作一年以上,方可独立指导实验。初次指导实验的教师必须进行试讲、试做。主管实验教学的副院长和有关人员要严把质量关。
    第十五条 指导实验教学的实验室技术人员的素质,直接影响实验教学效果,为保证实验教学质量,实验室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必须具有助理实验师以上职称,掌握本专业或本门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具有熟练运用实验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的能力,掌握常用仪器的原理、操作和调整技能。
    2.新参加实验室工作的技术人员,要在熟悉该课程全部实验内容、要求的基础上进行试讲和实验操作,经试讲、试做,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
    3.实验室技术人员应根据情况,不定期跟随理论课教师听课,进一步提高理论水平,努力掌握新的实验技能及仪器维修保养基本知识,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和专业技能。

第四章 实验教学准备

    第十六条 教务处根据各专业教学计划的安排,在开课的前一个学期下发《教学任务书》,各实验室(中心)应根据《教学任务书》和《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教学进度,排出实验教学课表,报送教务处,并提前做好实验所需用品的准备工作。
    第十七条 各实验室要在现有仪器设备台(套)数的条件下,合理安排实验组数和循环方式,不得虚报、瞒报。
    第十八条 实验课主讲教师和实验室技术人员应按照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指导书认真备课,准备实验指导讲义(或教案)。同时,要在上课前准备好实验教学所需的全部文件(包括实验教材、讲义、指导书、挂图、表格、实验仪器设备使用说明和操作规程、实验数据参考手册等)。
    第十九条 各教学实验室在实验教学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实验场地。实验室内部布局合理,整洁卫生,配套设施(桌、凳等)摆放标准化、规范化。实验室应与办公室、维修准备室、器材室分开,室内只能张贴必要的规章制度。
    2.实验仪器与设备。要按教学大纲要求配备测试仪器和实验设备,检查仪器、设备运转是否正常。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要科学合理放置,运行过程中保持正常的工作状态。自制实验装置和仪器设备要经过试用、验收后方可投入实验教学中使用。
    3.实验药品和器材。剧毒、易制毒及贵重药品和器材要加强使用管理,落实管理责任人。领、用、发放要登记,保管与使用要注意安全,防止丢失及浪费。严禁在室内存放易燃、易爆及与实验无关的物品。
    第二十条 实验课主讲教师和实验室技术人员在编写好教案的同时还要做好操作性备课,对实验难度较大或新开的实验项目要进行预做,否则不能向学生开出。
    第二十一条 教师应提前一周左右将实验项目通知学生,并布置预习任务。学生在实验前要认真预习,明确实验目的、要求及实验的基本过程,指导教师要检查学生预习情况,预习情况不合格,不得进行实验。
    第二十二条 学生首次进入实验室前,应由实验课主讲教师负责介绍实验室概况、宣讲《学生实验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及注意事项,对学生进行安全、纪律教育。

第五章 实验教学组织


    第二十三条 所有实验项目都必须严格按照实验教学课表的时间开出,不得随意串动,更不得随意减少实验内容和取消项目。新增或更改实验项目,须报教务处批准。
    第二十四条 教师和学生在进行实验教学中,要做到不迟到、不早退,进入实验室必须衣着整洁,保持安静,保持室内卫生,不准乱扔纸屑,乱放杂物。实验过程必须保持安静,不准大声喧哗、吵闹,不准在室内吸烟,不准在室内从事与实验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实验课开始之前教师要清点学生人数,凡无故不上实验课或迟到十分钟以上者,以旷课论。对无故缺课1/3的学生,取消其参加该门实验课的考核资格。因故请假缺课的学生,应在理论课考试前进行补做,否则该次实验成绩按零分记录。
    第二十六条 在学生独立动手操作之前教师必须向学生说明与本次实验有关的理论知识、实验方法、操作规程。实验过程中实验指导教师应随时指导学生进行正确操作,耐心解答学生提出的问题,鼓励学生独立进行实验操作,不可包办代替。注意审查实验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及时纠正或重做。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教师不得离开实验室,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要遵守实验室规则,服从教师指导,按规定和步骤进行实验。认真观察和分析实验现象,真实记录实验数据,不得抄袭他人的实验结果。实验指导教师须检查每组学生的原始数据记录,审查合格签字后返还学生,凡不合格者必须重做。
    第二十八条 在实验过程中,相关人员应注意安全,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爱护仪器设备,节约用水、用电、用气及低值易耗品。在实验过程中如发生意外事故应立即采取对应措施并报请指导教师处理。仪器设备发生故障,应报告指导教师后处理。凡浪费药品材料、违反操作规程或不听从教师指导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等事故者,必须写出书面检查,并按学校有关规定赔偿损失。对严重违反课堂纪律,干扰正常实验秩序的学生,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当停止其实验,并上报学校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未经教师同意不得随意动用与本实验无关的仪器设备。实验结束后,实验主讲教师要及时组织填写仪器设备使用登记册。学生要按规定清理场地,将仪器设备按原样整理完毕。指导教师要认真检查、整理仪器设备和药品。同时切断相关的电源、水源、气源,关好门窗,检查合格后学生方可离开。
    第三十条 学生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据经实验指导教师签字的原始数据记录独立完成实验报告。实验报告要做到内容完整,计算分析严密,测试结果及数据处理正确,书写整洁。原始数据记录应与实验报告一同上交。指导教师应及时认真批改实验报告,评分登记,不得以“阅”字代替批改。多次不交实验报告者不得参加该实验课考试或考查。指导教师批阅后的实验报告由所在实验室存档。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供教学、科研使用。不准私自借出或挪作他用。对课外开放实验所需的仪器设备,须经主管院长签字后办理借用手续,实验结束要及时归还,由实验室管理人员负责验收。
    第三十二条 实验教学中,教师要经常开展实验教学研究活动,研究实验教学规律,及时总结实验教学的经验教训,不断优化实验设计,改进实验教学方法,注重创新实验内容和实验项目,加大现代信息技术在实验教学中的应用。要逐步减少验证性、演示性实验,提高综合性、研究型实验比例。
    第三十三条 实验教学人员应认真、及时填报实验教学计划表,完成情况表及分类统计表。做好实验室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存档、上报等工作。

第六章 实验教学管理及质量考核

    第三十四条 教务处负责审查相关学院的实验教学计划,并与有关部门配合检查、督导执行和实施;负责对各学院(中心)实验室教学秩序、教学质量、实验室卫生与安全的检查与督促。对实验教学中发现的问题,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各相关学院或实验中心,令其整改,对重大教学事故要进行通报批评,报请学校进行纪律、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各相关学院(中心)主管院长(主任)、实验室负责人应加强对实验教学工作的管理,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制度执行情况。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做好实验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家具及其它物品的管理工作。对实验仪器设备要进行及时维修,确保仪器设备的完好。应严格实验经费管理,合理开支,认真进行实验成本核算,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厉行节约、杜绝浪费。
    第三十六条 实验教学工作质量考核是检查与控制实验教学质量,全面了解实验人员完成实验教学工作质量情况的必要措施。各学院(中心)必须重视对实验教学质量的检查和管理。
    各相关学院(中心)主管院长(主任)、实验室负责人应加强对实验教学质量的管理,从实验教学的各个环节入手,认真进行实验教学的检查分析,所有检查,都要有检查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教学中出现的问题,以保证良好的实验教学秩序和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教务处将定期对各院(中心)实验室的检查记录进行抽查。
    第三十七条 各相关学院(中心)实验室要认真做好实验教学有关统计报表工作,上报的数据资料必须真实、可靠。要按照学校实验室信息收集和档案管理的有关制度,指派专人负责实验教学文件资料、数据信息的收集与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三十八条 实验教学效果是反映实验人员实验教学质量的标志,教务处要会同各教学单位定期对学生掌握实验知识与技能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作为反映实验人员教学效果的指标进行记载。抽查的内容包括:
    1.实验的基本方法和基本操作。
    2.观察、分析、解决实验过程中出现问题的能力。
    3.记录、处理实验数据和独立撰写实验报告的能力等。
    教务处将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实验室的实验教学工作质量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开出实验情况;实验分组情况;实验教学资料的完整情况;实验前的准备情况;实验人员的指导情况;实验报告的批改情况;学生对实验内容的掌握情况等。广泛听取教师和学生的意见与建议,找出实验教学和实验教学管理中存在的普遍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以保证实验教学质量和实验教学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第七章 实验教学评价

    第三十九条 实验课考核按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实验课期末成绩考核以操作为主,凡操作考核不及格者,必须重修。学生因假未完成规定实验项目的应当补做,合格后方能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无故缺课的学生应写出书面检查,经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签字同意后方能补做实验。擅自缺课达课程计划学时1/3以上者不得参加实验课的考核,未参加实验课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相应理论课的考试。
    第四十条 单独设置的实验课程必须单独考试,可采取笔试、答辩、操作等多种形式进行,并根据实验出勤情况、实验操作等情况综合计算成绩。考试内容包括实验理论、实验操作和综合实验能力。理论部分的考核内容应覆盖所有学生应掌握的内容,操作和综合能力考核项目数不得少于该门实验课总数的10%。
    第四十一条 实验课主讲教师要根据学生的表现、动手能力、完成实验质量情况等,按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计算实验课总成绩。平时成绩包括:实验预习分、实验操作分、实验报告分、遵守实验室规定及纪律考勤情况等。期末实验课成绩考核要在理论课考试前进行完。
    第四十二条 包含在理论课中的实验内容,实验课主讲教师应根据实验学时数在课程总学时数中所占的比例,将学生应得分数提供给理论课主讲教师,按1O%—20%计入课程总成绩。实验不及格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理论课考试。考核不及格者,必须重修。
    第四十三条 单独设课的实验课程,在课程考核结束后,指导教师应及时将实验课成绩登录至教务处成绩管理系统,向学生公布;非单独设课的实验课程,在实验结束后,指导教师应及时将学生实验课成绩交理论课任课教师,以便于将实验成绩计入该课程的总成绩。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