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吉林师范大学教务处 教学研究 
教务处

内部链接
吉林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5-03-02  阅读次数:  
吉林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吉师大校发字〔2012〕6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体系,探索创新型人才培养新模式,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激发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业意识,提高其创业、就业能力,切实保证我校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与规范管理,根据《教育部关于批准实施“十二五”期间“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2012年建设项目的通知》(教高函〔2012〕2号)和《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5号)以及《关于启动吉林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预通知》(吉高教字〔2012〕8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实施,旨在探索并建立以问题和课题建立为核心的教学模式,倡导以本科学生为主体的人才培养和研究性学习教育教学改革,强化实践教学、创新创业教育,形成优良的创新创业文化氛围,将创新创业教育融入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管理体系中,推动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内容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
    第三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严格遵循以经费拉动、项目(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带动和创新驱动的“三动”教学理念,秉持“自主设计、自主完成、自主管理”的原则,通过“自由申请、公开立项、择优资助、规范管理”的程序,以项目为研究载体,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注重学生自主完成和过程训练,使我校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精神和创业精神得到不断增强,人才培养质量得到不断提高。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工作领导小组。该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和主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教务处、学生处、就业处、科研处、人事处、财务处、团委等相关职能部门构成,负责“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经费保障、管理和决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教务处,负责日常工作的落实。
    第五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职责:
教务处负责办公室相关工作,牵头起草有关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规划、规章制度、措施、总结等;组织国家、省、校等各级创新训练项目的申报、评审、运行、验收、经费管理、奖励等具体工作;协同团委开展学校层面的创新训练项目交流活动,负责创新创业课程体系建设、教材建设,提供项目前期指导、培训。
学生处负责加强对参与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学生的管理与引导,为参与创业实践项目的学生选配企业导师;指导学生开展创业训练和实践;做好毕业学生参与创业实践项目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科研处负责制定并落实由指导教师提供的配套项目经费的相关政策;负责向全校学生发布学术活动信息,组织面向学生的大学生创新创业学术论坛。
人事处负责落实项目指导教师在职称评聘中的鼓励政策;支持创新创业教师参加培训和对外交流。
财务处负责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经费保障,报销管理等工作。
团委负责宣传和动员工作,发动学生积极申报项目,并为学生申报跨学院、跨学科、跨年级项目提供支持和帮助;协同教务处、学生处组织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会,举办相关竞赛活动、开展科技节、创新论坛、创业大赛等活动,建设校园创新创业文化;管理扶持各类创新创业学生社团。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院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指导工作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和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担任副组长,管理本学院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的组织实施。如组织项目申报、过程管理及项目检查验收;聘任指导教师并考核指导教师的工作;协调落实大学生研究项目所需条件;解决研究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按照研究进度检查项目执行情况;组织开展科技交流活动。
    第七条 成立校、院两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专家组,由学术声望高、教学严谨、教学和科研工作经验丰富的专家教授组成。
校级专家组对领导小组负责,开展项目的立项评审工作,对各学院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验收以及评奖,对学校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有关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督促和帮助学校开设与创新训练有关的创新思维、创新方法、创业训练、项目管理和企业管理类课程;提出其他咨询性意见和建议。
院级专家组对学院主管本科生教学的副院长和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副院长负责,协助其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实施工作,对本单位项目进行审核和监督、实施指导、评价和验收;接受学生关于项目的咨询并予以指导。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八条 项目的申报要求:
    1.项目采取自愿申报、学院遴选、专家评审、择优资助的原则;项目申报每年3月开始组织项目申报工作,3月至5月中旬学生准备选题、项目论证与填写申报书,5月下旬学院组织初评,5月底学校组织立项评审。
    2.吉林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主要面向本科生1-3年级全日制本科生。申请者必须品学兼优、学有余力、善于独立思考、实践动手能力强、对科学研究、科技活动或创业实践有浓厚的兴趣、具有一定的创新意识和研究探索精神,具备从事科学研究或创业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创新训练项目和创业训练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1年,创业实践项目一般为2年。由学生自主申报,申报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团队(团队一般不超过5人),团队项目主持人限为1人,项目组成员必须有明确的分工。每位学生一般只能同时参与一项“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提倡学科交叉融合,鼓励跨院、跨专业、以团队形式联合申报。由学校办公室发布通知,各学院(系)组织申报,材料报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
    3.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内容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
    (1)创新训练项目。创新训练(创新性实验)项目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2)创业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的角色,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3)创业实践项目。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大学生学科竞赛)的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4.学生可根据所学专业、兴趣爱好或在教师的指导下自主进行选题。选题要求思路清晰、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项目内容难易适度,可行性强。创新训练项目内容包括自主性学习、实验方法的设计、组织设备与材料、实施实验、数据分析处理、撰写总结报告、成员分工等;创业训练与创业实践项目内容包括自主性学习、商业计划书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方案、计划参加的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计划)、成员分工等。项目内容由学生个人或创新团队(不超过5人)完成,每个项目配备指导教师1至2人。
第九条 项目申报程序:
    1.申报:学生填写《吉林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请书》(申请书分为三类:创新训练项目申请书、创业训练项目申请书、创业实践项目申请书),指导教师审阅并签署意见,提交所在院(系)“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指导工作小组。
    2.评审:院(系)组织专家组对本院(系)学生申请的项目进行评审。评审主要审查项目的科学性、创新性、技术可行性、研究计划、经费计划、申请者的研究能力以及项目实施的条件等。以现场答辩方式进行。由专家委员会决定项目是否立项。同时,对通过评审的项目提出评审意见和改进建议。
    3.审核: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领导小组组织专家对院(系)报送的“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进行审核,专家评审通过的项目在学校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领导小组批准,学校发文公布结果。
    4. 项目申请人在接到批准项目立项的通知后,应在15天内与教务处签订《吉林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合同书》,合同书一式三份,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所在院(系)、教务处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不按时签订合同者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四章 项目运行与管理
    第十条 项目实施要求:
    1.学校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项目进行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推进项目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确保项目顺利开展。
    2.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必须以学生为主体。学生在导师的指导下,根据项目实施计划自主进行研究性学习,自主设计实验方案、组织设备和材料、实施并管理实验、分析处理数据、撰写总结报告等工作。应注重学生在创新创业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在创新思维和创新实践方面的收获。导师应发挥辅助作用,营造一个教学相长、亲密融合的学术氛围。导师与学生应经常保持联系。
    3.全校各类实践教学基地、实验室等均要向执行项目的学生免费开放,提供必要的实验场地与实验设备支持,并给予热心指导和提供方便,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4.项目指导教师应及时指导和跟踪研究活动,每月对研究活动作出评价,并给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5.为开拓学生视野,引导学生的科学研究兴趣,展示大学生创新、创业成果,学校定期组织项目参与学生开展学术交流,及时总结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成绩,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参加学术团体组织的学术会议,为学生创新研究提供交流经验、展示成果、共享资源的机会。
    第十一条 中期检查:项目研究时间过半,项目负责人应提交《“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中期检查报告》,内容包括:项目计划执行情况、项目研究进展情况和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存在的问题、项目未来工作安排和展望、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及分析等,教务处及学院(系)组织专家审核进度报告书,并提出相关意见。对不按时递交中期进度报告书者或项目无明显进展者,学校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或停止项目运行。
    第十二条 项目变更:项目运行过程中,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确需变更的,涉及变更研究内容、参加人员和结题时间等事项时,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报告,经学院审核,报学校批准。
    1.成员变更。项目负责人因故确实不能或不宜继续主持项目的,由所在学院项目领导小组提出变更意见,经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领导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方可更换。项目成员确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进行项目研究的,由项目负责人与指导教师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决定是否变更,并将结果报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2.指导教师变更。指导教师因故短期不能履行指导任务的,应安排其他教师完成指导工作;指导教师因故长期不能履行指导任务的,由学院提出变更意见,经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领导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予以变更。
    3.项目内容变更。项目内容原则上不予变更,但对情况特殊,按原计划实施确有重大困难的项目,经指导教师认可、学院审批并报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领导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可对研究内容作适当调整。
    4.项目结题时间变更。立项项目应按期完成,确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或延期结题的,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经学院审核后,报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领导组办公室批准。原则上每个项目只能申请一次提前或延期,时间不得超过半年。
    5.所有项目均须在项目负责人毕业离校前完成。
    第十三条 结题验收:
    1.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填写《吉林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题申请表》,提交项目研究总结报告和相关研究成果等材料,包括项目总结报告和有关支撑材料(如调查报告、开发的软件或系统、发表的研究论文、专利、获奖、项目成果实物及相应的设计说明书、图纸等),并参加项目结题答辩。
    2.“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所取得的成果公开发表时要注明“吉林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助,项目研究成果所有权归属吉林师范大学。
    3.指导教师根据学生的研究报告和平时的工作态度、工作量和工作表现等填写指导教师评语。
    4.校、院两级共同组织专家审议项目研究报告和相关研究成果等材料,并组织答辩验收,答辩形式可参照毕业论文(设计)进行。验收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类。
    5.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或无故未完成预期成果,或擅自改变《吉林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合同书》规定的研究目标和内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学校将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项目组成员自实际结题起两年内不得申请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指导教师2年内不能再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第十四条 诚信与承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科学严谨,实事求是,项目负责人在填写立项申请表时必须在诚信承诺条款上签名。对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工作无明显进展的学生要及时终止其项目运行。
第五章 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十五条 设立吉林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由上级专项资金、学校专项资金提供经费支持。按照国家级、省级、校级不同项目级别,学校给予相应的配套项目经费。项目经费由学校教务处、财务处和项目所在学院(部)共同管理,由承担项目的学生使用,保证专款专用,教师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申报项目被学校审批立项后,学校将按研究经费的50%划拨到申请人所在学院(系),由主管教学副院长统一管理,用于项目启动实施,项目中期检查通过后,再拨付余下的50%经费。
    第十七条 经费使用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专项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变更用途;
    2.学校财务部门按年度分批次划拨到学院,由学院“工作组”进行具体管理;
    3.经费列支范围包括:图书资料费、网络费、实验材料费、实验费、简单仪器费、设计费、复印费、论文版面费、调研耗材费等,原则上不支付差旅费;
    4.使用经费,首先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运行情况提出申请(经办人),项目合作者证明(验收人),经指导教师同意(分管负责人),学院指导工作组组长(项目负责人)批准,方可分批支付。支出总额度不能超过该项目的资助额度;
    5.项目结题时,项目组要做出经费明细使用说明,并接受审计部门监督审查。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报销工作应严格遵守学校财务制度,报销的总金额不得超过项目研究资助费总额。报销程序:项目组负责人签字 指导教师签字 学院(系)主管教学副院长签字 教务处处长签字 财务处报销。
第六章 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
    第十九条 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
     1.学院(系)应遴选责任心强、学术水平高、学风正派、治学严谨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学科研人员担任指导教师。
    2.指导教师要加强过程指导,开设学术讲座,定期组织学生讨论和交流,审查实验原始数据和实验报告。指导教师有责任监督指导学生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项目,取得预期成果。
    3.每名指导教师每年只能指导1项“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创业实践项目除本校指导教师外必须聘请校外指导教师,执行“双导师制”。
第七章 奖励与监督
    第二十条 对学生的奖励:
    1.对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负责人及参加者,学校颁发结题证书。研究成果编入《吉林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简介》。
    2.经学校验收为优秀的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负责人,可获得相应的创新性实践学分以代替任选课学分。
    3.学校将择优推荐参加省级及以上各类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项目,获奖者按吉林师范大学相关奖惩规定进行奖励。
    4.对于毕业年级的结题项目如产生重要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在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高水平论文等)可等同于毕业论文。经指导老师同意,项目组成员以结题报告内容参加毕业论文(设计)答辩。
    第二十一条 对指导教师的奖励:
    1.学院(系)对于指导教师在年终考核时给予一定工作量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学院(系)自行制定。
     2.每年评选一次优秀指导教师,对精心指导、认真负责、且成绩突出的教师,学校将进行表彰奖励并颁发证书。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公开监督机制,跟踪各类项目实施管理,特别是创新实践项目,及时检查项目运行情况,督促项目实施,防范潜在风险。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如有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违反项目经费使用规定、恶意套取项目费等行为,按舞弊论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院及指导教师在创新创业训练专项经费使用过程中,如违反管理要求,截留、挪用学生项目经费,将受到相应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系)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