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章程

吉林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2020-04-09

第一条 为保证吉林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提高生源质量,依照教育部《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办法》,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吉林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面向社会招收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以外的在职、从业人员及社会其他人员。考生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品德良好,身体健康。

第三条 报考专科起点升本科的考生必须是已取得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毕业证书或以上证书的人员。

第四条 吉林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依照招生地区的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所确定的最低录取控制线,按招生计划、分专业按考生第一志愿以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学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接收非第一志愿的考生,但其总成绩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录取控制线。

第五条 吉林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实行新生复查制。新生入学后,学校对

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对其中不符合条件或以弄虚作假、违纪舞弊取得入学资格者,无论何时发现,一律取消其学籍,并报相关机构备案。

第六条 吉林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有业余、函授和脱产等学习形式。

第七条 吉林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的学制因层次及学习形式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一般为2—8年不等。业余学习的面授、辅导时间一般安排在周六、周日,地点在吉林师范大学校本部;函授学习一般在每学期开始或学期末集中进行,学习地点设在学生所在的教学点。外省市函授学生的面授工作由函授站点负责组织;脱产学习地点设在校本部,实行全日制教学管理。

第八条 吉林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严格执行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文件(吉教计〔2000〕68号)《关于2000年吉林省高等学校招生收费等问题的若干规定》的收费标准。各省外函授站执行所在省规定的收费标准,但必须征得吉林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的同意。

第九条 吉林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由吉林师范大学纪委监察部门、各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负责监督。

第十条 本章程由吉林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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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海丰大街1301号 邮编:136000
招生与学籍管理办公室:0434—3292072
市场拓展办公室:0434—329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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