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务管理

吉林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实践教学管理办法(试行)

2021-07-14


吉林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实践教学管理办法(试行)

吉师大校发字〔2021〕7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使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实践教学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建立良好的实践教学秩序,不断提高实践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教育部和吉林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践教学是成人高等教育教学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及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途径。通过实践教学,使学生从实践中得到实践能力的全面训练,培养学生从事实际工作所必须的操作技能以及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进行专业工作的能力。

  第三条  实践教学包括课内实践和课外实践两大类。其中课内实践是专题实践性课程,包括技能实践和综合实践,课外实践包括专业见习、专业实习或教育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实践教学工作实行继续教育学院、函授站两级共同管理。

  第五条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对实践教学的组织管理与函授站的协调。主要职责是:

  1.负责对函授站实践教学的宏观管理,制定实践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2.审核各函授站实践教学实施计划;

  3.组织开展实践教学研究和改革工作,组织实践教学工作经验交流及总结等;

  4.指导各函授站的实践教学,协调处理实践教学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5.规范实践教学过程的管理,组织实践教学检查与质量评估;

  6.负责实践教学成绩审核。

  第六条  函授站具体负责实践教学实施计划的制定和实践教学实施的全过程管理。主要职责是:

  1.根据各专业培养方案,分学期制定实践教学实施计划,并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

  2.根据各专业特点制定相关实践教学工作细则,选派实践教学指导教师,组织实施实践教学;

  3.负责实践教学过程管理,检查和监督实践教学工作实施情况,及时解决实践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4.进行实践教学考核和成绩评定;

  5.负责收集、汇总、归档实践教学工作各类教学文件及资料。


  第三章  教学实施

  第七条  实践教学由函授站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每学期末,各函授站应向继续教育学院上报下一学期的实践教学实施计划,计划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后执行。

  第九条  函授站应负责实践教学的全过程管理,包括实践教学实施计划的制定,指导教师的聘任和管理,实践教学成绩考核与评定,实践教学文档管理等。

  第十条  根据成人教育特点及各函授站实际情况,实践教学可以采取集中进行和分散进行的方式。

  第十一条  课内实践(专题实践性课程)。

  1.技能实践主要是结合职业技能考试和主要专业课程的课程内容进行的现场实践。综合实践是结合主要的专业课程,到相关部门或岗位从事技术和管理的实践。

  2.技能实践和综合实践一般采取学生自行联系、分散进行的方式,亦可采取远程网络视频学习。可由函授站选派专业指导老师全程网络化指导,或由学生实践单位有实践工作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专业指导。

  3.技能实践和综合实践结束后,学生应提交实践报告。

  4.函授站选派专业老师根据学生提交的实践报告进行成绩评定。

  第十二条  实习。

  1.实习是学生全面获得专业技术和管理知识、巩固所学理论、培养独立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重要环节。实习包括专业见习、专业实习或教育实习、毕业实习等。

  2.实习文本资料主要包括:实习大纲、实习任务书、实习指导书、实习报告和实习鉴定表等。

  3.根据成人教育学生的特点,实习可采取分散实习的形式,实习地点(单位)由学生自己联系。实习期间,由实习单位选定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实习指导任务,对学生在实习期间的表现、所从事的工作和业务能力写出评语;函授站根据实习实施计划,安排专业指导老师进行宏观指导和检查考核。

  4.学生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实习,记录实习内容,实习结束后提交实习报告。

  5.实习结束后由函授站选派的专业指导老师根据学生提交的实习报告和实习鉴定表进行成绩评定。

  6.继续教育学院将派人深入实习现场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实习计划的落实情况,实习的进展情况,实习效果、指导教师的指导情况,学生的实习报告等。

  第十三条  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具体要求按照《吉林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成绩评定

  第十四条  实践教学成绩评定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分制。

  第十五条  实践教学的成绩由指导教师负责评定,由函授站报送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和存档。

  第十六条  实践教学成绩评定。

  1.课内实践(专题实践课程)应结合实践报告、学生表现等各方面情况综合评定。

  2.课外实践中专业见习、专业实习或教育实习、毕业实习,应结合实习鉴定表和实习期间学生表现等各方面情况综合评定。

  3.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评定按照《吉林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第五章  指导教师

  第十七条  指导教师的要求。

  1.应具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且有相关专业实践教学指导能力和经验,责任心强。

  2.根据相关要求,拟订实践教学实施计划和方案,全程参与学生指导。

  3.积极做好动员工作,使学生了解实践教学的目的、任务、内容、方法、要求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做好实践教学相关资料的准备工作。

  4.采用有效的方式不定期检查学生实践情况。

  5.负责学生的成绩评定工作,进行实践教学工作总结。


  第六章  文档管理

  第十八条  学生实践(实习)报告、毕业论文(设计)文本、实践教学实施计划、实践教学成绩单等由函授站负责存档管理。

  第十九条  实践教学成绩汇总表等由继续教育学院按有关规定保存。

  第二十条  各类实践教学文档材料统一保存。保存至学生取得毕业证一年后方可销毁。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函授站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继续教育学院。此前相关文件中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应以本办法为准。

  

吉林师范大学

2021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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