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务管理

吉林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督导与评估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2021-07-14

 

吉林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督导与评估管理办法(修订)

吉师大校发字〔2021〕7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完善和健全成人高等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保证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督导工作的有效开展,使教学督导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成人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二条  对函授站及全体教学人员的教学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评估,切实保证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行和培养目标的实现。

 

  第三章  督导体制

  第三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督导与评估在学校教学督学组领导下开展工作。日常事务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协调安排,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科承办具体工作。

  第四条  教学督学组负责对全校成人教育(函授站)函授的教学秩序、教学管理和教学质量进行检查、监督、信息反馈及指导,为学校的成人教育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第五条  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教学督导组反馈信息,对函授站提出建议和要求,并督促落实。

  第六条  教学督导工作要遵循公正、求实、有效原则开展督导活动。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教学督学组根据继续教育学院提供的日程安排组织督导活动。

  (一)对函授站教学过程的组织情况进行检查督导,主要包括教学计划的执行、主讲教师的聘任、教学大纲的编写、教材的选用、课堂讲授及考试组织等教学各环节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其教学质量、教学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及时总结先进经验,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二)参与总结和推广典型教学经验,为提高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献计献策。

  (三)适时召开教学督导工作会议,分析、研究、布置督导工作。

  (四)定期向继续教育学院沟通成人高等教育教学质量监控督导情况,并将结果向学校反馈。

  

  第五章  具体活动

  第八条  包括:

  (一)检查:函授站教学过程的组织情况,包括对教学计划的执行、主讲教师的聘任、教学大纲与自学指导书的编写、教材的选用、课堂讲授、学生的自学、作业的收发与批改的安排及考试等教学各环节。

  (二)听课:对课堂教学、实践教学的质量和效果做出评估,作为函授站评价的重要依据,并交继续教育学院备案。

  (三)评估:对每学期开出的课程的教学状态以及函授站的管理工作进行评估,给出评估参考意见。

  (四)抽查:对有关试卷和毕业论文(设计)进行抽查分析,提供分析报告,参与检查毕业论文(设计)的全过程,及时发现并反馈存在的问题。

  (五)提出意见和建议:对继续教育学院和各函授站的教学工作和教风、学风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加强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督导组成员行为准则

  第九条  要热心成人教育事业,了解成人教育发展,责任心强,爱岗敬业,坚持原则,实事求是。

  第十条  具有丰富的成人教育教学或管理经验,有较高的教育理论水平,熟悉有关方针政策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增强依法治教观念。

  第十一条  了解国内外教学管理领域的发展趋势,具有改革创新精神,支持成人教育改革,促进教育事业发展,在工作中精益求精。

  第十二条  深入群众,办事公道,能对被检查单位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提出中肯实用的指导检查建议。

  

  第七章  评估管理方法

  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学院定期召开函授站和任课教师座谈会,进行教学检查,掌握教学信息,发布教学简报,并于每门课程结束或者每学期结束前组织学员对函授站和任课教师的教学进行评测。

  第十四条  任课教师教学质量评估体系由学员评测和督学评测两部分组成。学员评测由函授站统一安排,学员评测每学期一次。

  第十五条  督学测评是督学组代表学校对某教师教学工作进行的整体测评。

  第十六条  某教师的教学质量评估分=学员测评分*70%+督学测评分*30%。若督学测评没有安排,按学员测评分*100%。

  第十七条  评分等级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89分为良好,70分-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继续教育学院。此前相关文件中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应以本办法为准。

  

吉林师范大学

2021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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