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务管理

吉林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实验教学管理工作规定(2021年修订)

2021-07-14

 

吉林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实验教学管理工作规定(修订)

吉师大校发字〔2021〕7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指根据培养方案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或理论课的实验环节,是学生进行科学实验方法和技能的基本训练,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使学生获得技术开发和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第二章  实验教学的组织与管理

  第二条  实验教学应制定相应的实验课程标准。实验课程标准的制定要遵循科学性、先进性、可行性、整体优化的原则。

  第三条  实验课程标准是组织实验教学的指导性文件,由各函授站负责制定和审定,并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和备案。

  第四条  实验课程或理论课的实验环节必须有具体反映实验教学目的、要求、原理、步骤、实验注意事项等的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选用或编写的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由各函授站报继续教育学院审定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  实验指导教师应严格按照培养方案和实验课程标准的规定进行实验教学,不得随意更改。每学期实验结束应进行实验教学总结,按要求填报成绩单。

  第六条  实验记录是实验教学的重要资料,实验指导教师要认真填写实验记录。

  第七条  实验课程安排表是落实培养方案的具体体现。各函授站要切实做好实验教学安排,于每学期开学前,填写本学期《吉林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实验课程安排表》。

  第八条  各函授站的实验室要制定相应的《实验室工作守则》和《实验室管理规定》。

  第九条  实验教学检查是全面了解实验教学质量,及时解决实验教学中存在问题的重要措施。各函授站应对实验教学情况进行定期与不定期检查。

  

  第三章  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工作职责

  第十条  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应严格遵守《实验室工作守则》。

  第十一条  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应认真备课,课前做好实验准备,检查仪器、材料是否完备,确保实验教学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  对首次上岗的实验指导教师和本学期首开实验,实验前必须进行试讲试做。

  第十三条  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要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和改革,努力改进实验教学方法,更新实验教学内容,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

  第十四条  实验指导教师要认真审阅实验报告,对不符合要求或抄袭他人的实验报告,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学生重做实验或重写实验报告。

  

  第四章  学生实验要求

  第十五条  学生进入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实验室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上实验课应提前预习,了解实验内容。实验过程中,要服从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的指导和管理,严格遵守实验操作规程,认真观察和分析实验现象,如实做好实验记录。

  第十七条  学生应依据原始记录按要求完成实验报告。

  

  第五章  实验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十八条  各函授站应根据本专业培养目标,制定实验课程或理论课的实验环节的成绩考核办法。

  第十九条  对实验课成绩不合格者,按有关管理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函授站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继续教育学院。此前相关文件中有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应以本规定为准。

  

吉林师范大学

2021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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