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务管理

吉林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考试管理规定(2021年修订)

2021-07-14


吉林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考试管理规定(修订)

吉师大校发字〔2021〕8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考试是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也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为加强我校成人高等教育考试良好的考风建设,使考试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吉林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和监考员,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吉林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第二章  考试命题与保密

  第四条  命题组织

  (一)命题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组织实施。成立考试命题工作小组,根据课程教学大纲、实际授课情况和本规范的要求,组织命题。

  (二)命题工作实行任课教师负责制,命题教师由参加成人高等教育授课的教师担任。

  (三)试卷由继续教育学院组织有关专家最终审定。

第五条  命题要求

  (一)命题范围:考试命题应根据教学大纲制定命题计划,试题应覆盖大纲要求讲授的全部内容,细化到各个章节。既要考核学生对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的掌握情况,也要考核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试题的难度和深度要适当,应以中等水平学生掌握的知识为基准。

  (二)每门考试课程建立试题库,从中抽取试卷。试题内容、难易程度和题量相当,并在试题上标明每道题目的分值。如培养方案调整、教材更新应及时修订或重新增减题库试题。

  (三)考试时间确定为90分钟,题量应以大多数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为宜。

  (四)试题的要求:题意明确、科学、合理,具有考核意义;文字通顺简洁、表达准确、图表绘制规范、杜绝语法及标点符号错误;避免错误及多义、歧义或误解的情况出现。

  (五)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准确、严谨,以减少阅卷误差,确保评分的客观公正;客观性试题答案应确定、唯一;主观性参考答案应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内容,准确、全面、规范、简洁,科学、合理地制定评分标准和评分要点。

  (六)试卷命制均应使用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制定的试卷模版,要求排版紧凑、字迹清晰、内容准确、文字通顺、标点无误,无漏题漏项,有附图的作图应规范,特殊要求需单独说明的要在试题上注明。

  第六条  试卷保密

继续教育学院应建立严格的试题(卷)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试卷印刷由专人负责,要求做到准时、保质、保量、保密。试题一经拟出,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题,发现泄题者,必须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第三章  考试组织

  第七条  学校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协调、组织、管理考试实施及处理考试期间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函授站要配备相应的考试工作人员,包括监考员和考务人员。考前召开考务会,对监考员进行培训。考试工作人员须佩戴相应的标志,须熟悉考试业务,工作认真负责,遵守保密工作规定;

第九条  考试期间,学校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适时到考场巡视,及时解决考试中出现的问题。


  第四章  阅卷与评分

  第十条  阅卷评分是一项严肃的工作,教师应严格按评分标准评阅成绩,做到客观、公正、准确。教师评阅试卷应使用红色钢笔或圆珠笔,在每道题目上注明得分、扣分,最后登录在卷首的登分栏内,并计算出总分,对阅完的试卷要进行复查。完成阅卷评分工作后,评卷教师填写《成绩登记表》,做好试卷分析。登录的考试成绩一般不能更改,确因填写错误需更改的,更改处必须有更改人签字。

  

  第五章  考场规则

  第十一条  考生应诚信考试,遵规守纪。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第十二条  考生应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考前30分钟,凭准考证、身份证按规定入场参加考试,开考1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参加当次科目考试。

  第十三条  考生进入考场,除规定的考试用品外,不得随身携带其他任何物品。

  第十四条  入场后,对号入座,将有关证件放在桌上左上角以便核验。领到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等。凡漏填、错填或书写字迹不清的答卷,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遇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页等问题,应举手询问,在开考前报告监考员;开考后,再行报告、更换的,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延长。

  第十五条  在规定的答题区域内按题号顺序答题,写在草稿纸上或非题号对应的答题区域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得在答卷上做任何标记。

  第十六条  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得吸烟,不得喧哗,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得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得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不得传递文具、物品等,不得将试卷、答卷或草稿纸带出考场。违者以作弊论处,取消考试资格,试卷作零分处理。如身体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考试工作人员和监考员。

  第十七条  考试结束前30分钟,考生不得离开考场,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在监考员依序收齐答卷、试卷、草稿纸后,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第六章  监考员职责

  第十八条  按要求接受考前相关培训,认真学习考试政策规定,熟悉监考业务,熟悉突发事件的处置办法和流程,熟练掌握考试相关设备的操作规程。

  第十九条  主持本考场的考试,维护考场秩序,严格执行监考工作实施程序,如实记录考试情况,及时报告发现的异常情况。

  第二十条  按规定领取、发放、回收、整理、封装、上交试(答)卷和草稿纸等考试用品。

  第二十一条  监督考生按规定答题,实时巡查考场,防范、制止违规行为,如实记录并按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组织本考场考生入场,按规定对考生进行违禁物品检查,核对考生身份(无证或证件不全者不许参加考试),督促、检查考生准确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等,发现错误,应当要求其改正。

  第二十三条  遵守监考工作纪律:不迟到早退,不擅离职守,自觉接受违禁物品检查,不得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试工作场所。

  第二十四条  监考工作过程中,不吸烟,不打瞌睡,不阅读书报,不聊天,不抄题、做题、念题,不检查或暗示考生答题,不做与监考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得擅自提前或延长考试时间,不得擅自发布与考试有关的信息或内容,不得把试(答)卷、草稿纸带出或传出考场。

  第二十五条  考前、考后检查、清理和封闭考场。

  

  第七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十六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违反考场纪律:

  (一)扰乱考场秩序的;

  (二)拒绝出示身份证等有关证件的;

  (三)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和不听监考员指挥的;

  (四)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五)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随意起立或者离开座位的;

  (六)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七)考试结束,不及时交卷的;

  (八)无故旷考的。

  第二十七条  考生违反考场纪律的,取消考试资格,违纪课程的成绩以零分计,不予正常补考,并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二十八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以任何形式夹带与考试课程有关的信息参加考试的;

  (二)传、接与考试课程有关的信息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三)在桌椅等处画写与考试课程有关的信息的;

  (四)偷看教材、笔记、纸条或者其它载体中的信息的;

  (五)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试卷、答卷、草稿纸残缺不全的;

  (七)在试卷、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的;

  (八)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九)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信设备及电子产品进行作弊的;

  (十)其他作弊行为。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雷同的;

  (二)经他人检举揭发,并经核对笔迹,考生答卷的笔迹与其其他文字材料的笔迹明显不相同的。

  第三十条  考生有作弊行为的,取消其考试资格,答卷作废,该课程成绩以零分处理,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同时,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及至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考生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工作人员、监考员和检举人的人身权利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及至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考生为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而向有关人员行贿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继续教育学院。此前相关文件中有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应以本规定为准。

  

吉林师范大学

2021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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