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务管理

吉林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2021年修订)

2021-07-14


吉林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修订)

吉师大校发字〔2021〕7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的正常教学秩序,规范教学工作,严肃教学纪律,提高教学质量,提升管理水平,减少和杜绝教学工作中各种事故的发生,并使事故得到及时、严肃和妥善的处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管理人员及任课教师。

  

  第二章  认定范围

  第三条  在教学和教学管理中,凡违反教学管理有关规定,在教学工作中影响教学秩序,造成不良后果者,均属教学事故范围。可根据具体情节,作如下认定和区分:

  (一)一般教学事故

  1.未按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和教学进度计划进行教学;

  2.上课中途随意离开课堂,或自行改变上课地点;

  3.上课或监考时迟到或早退10分钟以内(不含10分钟);

  4.监考教师由于失职而发生作弊违纪行为,造成不良后果;

  5.期末考试命题未按规定进行,以致延误印刷,或由于命题原因造成考试失信;

  6.未经批准考试后10天之内未提交试卷档案材料;

  7.未按时、按规定填报课程考试成绩,对学籍管理造成延误,产生不良影响;

  8.因指导教师的责任,导致被指导学生未能按规定时间、进度完成毕业论文(设计)任务;

  9.不按学校有关规定安排任课教师,未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随意更换任课教师;

  10.调、串、代、停课、变更授课地点及考试的通知未及时送达任课教师或学生班级,造成一定后果;

  11.由于工作失误,导致学生学籍异动情况不明或遗漏;

  12.其它违反教学管理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

  (二)严重教学事故

  1.备课不认真,无教学大纲、无教学进度计划、无教案进行教学;

  2.不按教学大纲要求授课,较大幅度变动主要教学内容,造成不良后果;

  3.上课或监考迟到20分钟以上或提前下课20分钟以上(急病或意外事故等特殊原因除外);

  4.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而自行调课,擅自缺课、停课、更换讲课教师;

  5.试卷命题、印制、传达、保管过程中泄密;

  6.因个人原因遗失学生考试卷或未按规定保存试卷档案;

  7.在评卷、核分、填报成绩单过程中,不按评分标准阅卷,故意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

  8.教师指导的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出现大面积抄袭现象,本人没有发现并制止,指导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时马虎应付;

  9.擅自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不按学校有关程序规定进行;

  10.在编制开课计划、课程表等教学文件过程中,出现错误或问题,影响较大范围的教学秩序;

  11.上报毕业生信息、数据错误或因其他工作失误导致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学生信息内容打印错误;

  12.其它违反教学管理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

  (三)重大教学事故

  1.教学内容上出现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等严重政治错误;

  2.在课堂上散布反动言论或淫秽内容,其言行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3.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本单位分配的教学任务,或表面上接受教学任务,却私自委托他人完成教学计划任务一半以上者;

  4.辱骂体罚学生,刻意对学生进行打击报复,造成恶劣影响;

  5.故意泄密或由于工作失误造成重大影响;

  6.监考老师在监考中严重失职,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

  7.在办理学生毕业证书过程中,由于工作失误,导致学生毕业证书延迟办理、发放;

  8.在办理学生学位证书过程中,由于工作失误,导致学生学位证书延迟办理、发放。

  

  第三章  处理程序

  第四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函授站调查核实后,填写《教学事故处理报告表》,一式两份,并附事故责任人的相关说明材料,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初步处理意见,报继续教育学院。

  第五条  继续教育学院接到《教学事故处理报告表》后,经进一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长签批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决定。

  第六条  教学事故一经核定,经学校和相关部门拿出处理决定后将处理结果通知函授站及相关人员。

  

  第四章  处理办法

  第七条  一般教学事故,给予责任者通报批评。

  第八条  严重教学事故,视其情况,给予责任者行政以上处分。

  第九条  对于重大教学事故十分严重、造成极坏影响者,给予当事者行政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  事故责任人可在接到处理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或学校提出书面申诉,逾期则视为处理生效。

  第十一条  凡因教学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者,除按有关条款进行处理外,还应按学校有关规定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列出的其他教学事故,继续教育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处理。出现教学事故同时触犯其他校纪校规的,除按照本教学事故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外,还应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凡发生教学事故而不按规定上报者,一经查出,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对教学事故责任人主动报告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较大损害后果和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处理或免于追究事故责任;对于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事故责任调查的,对投诉人、举报人、调查人打击报复的要从重处理。

  第十五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函授站、继续教育学院要妥善处理,把事故造成的不良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事故责任人要吸取教训,改进工作,争取进步。

  第十六条  重大教学事故一经确认,记入责任人业务档案。

  第十七条  建立教学事故登记制度,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函授站存档,一份上交继续教育学院存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继续教育学院。此前相关文件中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应以本办法为准。

  

吉林师范大学

2021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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