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教育法制建设进展概况

2005-09-12

 

  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明确了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先后出台一系列具有重要意义的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大决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完善和民主、法制建设不断加强的新形势下,加快教育法制建设,尤其是建立更加完善的社会主义教育法律法规体系成为一项紧迫任务。全国人大及常委会自1980年始,先后制定颁布的《学位条例》(1980年)、《义务教育法》(1986年)、《教师法》(1993年)、《教育法》(1995年)、《职业教育法》(1996年)、《高等教育法》(1998年)、《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等7部教育法律,国务院制定颁布了《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教师资格条例》、《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14项教育行政法规。此外,教育部(及原国家教委)还制定发布了70余项部门规章,特别是近两年根据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先后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章》等影响较大的部门规章。这些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共同构成了一个比较完善的教育法律制度和规范体系,在教育活动的各个领域和各个方面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为全面实行依法治教,保障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顺利进行奠定了制度保障。

  教育从无法可依到初步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使教育的重大问题和教育工作的重要方面都有了法律的依据和保障,这是一个根本性的变化,是一个非常了不起的成就。各级人大、政府,特别是全国人大和国务院,通过法定程序把发展我国教育事业的一系列重大方针、政策和决定、决策及时转变为体现国家统一意志、政府行政依据、社会言行准则的法律法规,充分反映了国家对教育战略地位的高度重视。  


  查看原文:教育部网站《教育法制建设进展概况》(2005年9月)

浏览量:

地址: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海丰大街1301号 邮编:136000
招生与学籍管理办公室:0434—3292072

成人学历教学办公室:0434—3295599

市场拓展办公室:04343292166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