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师继教

吉林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设置与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2021-07-09

吉林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设置与管理办法(修订)

吉师大校发字〔2021〕8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辅导站(以下简称函授站)的设置和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保证教育质量,促进我校成人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和吉林省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建立的所有函授站。

  第三条  函授站是学校对函授学生进行教学辅导,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的机构。函授站业务上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管理,行政上接受设站单位的领导。

  第四条  函授站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有关成人高等教育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履行建站协议,执行学校有关成人高等教育的各项规章制度,配合学校组织好教学活动。

  第五条  继续教育学院是学校成人高等教育的归口管理部门,代表学校对函授站行使管理职责。

  

  第二章  函授站的设置

  第六条  学校和设站单位根据本办法协商建立函授站。

  第七条  学校设置函授站遵循的依据:

  (一)学校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合理规划函授站布局;

  (二)设站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函授站可在各类高等学校和高等教育机构中设立,也可在有条件的省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行业部门、大中型企业教育培训中心中设立;

  (三)学校设置函授站应符合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建站条件;

  (四)学校函授站原则上设立在县级以上城市;

  (五)学校不允许函授站设立分支机构或委托他人办学。

  第八条  设站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设立函授站的单位必须具有稳定的函授生源,年招生同专业、同层次录取人数原则上应在30人以上;

  (二)申请设立函授站的单位必须具有聘请合格辅导教师的能力,并配备专职或以专职为主体、专兼职结合的管理干部队伍,负责教学及函授学生的组织管理工作;

  (三)申请设立函授站的单位必须具备符合教学要求的教学场所等设施设备条件;

  (四)申请设立函授站的单位需自筹函授站建立及运营费用,保证函授站正常工作秩序,按照学校教学计划组织开展教学活动。

第九条  建站审批程序:

  (一)学校与设站单位签订联合办学协议书,设立函授站;

  (二)每年四月末以前,由学校将当年设置函授站相关手续上报省教育厅,经省教育厅专家评估后,七月末之前履行备案手续。逾期则延至下一年审批时间办理。函授站变更或停办由学校统一报备省教育厅;

  (三)申请设置函授站,举办者须报送申请报告,并填写《普通高等学校设置函授站申请登记表》。登记表中注明建站基本情况,即学校基本信息、函授站名称、设站单位及单位性质和法人代表、地址、邮编、函授站长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函授站基本条件,即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教室、阅览室、微机室、试验设备总值、图书册数。以上资产须注明“自有”或“租用”,“租用”需出具租用协议;函授站办学有关情况,即拟开设专业、办学层次、招生范围;

  (四)学校在省外建立函授站,应遵照函授站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履行函授站备案手续,并于每年五月底前将省外函授站备案有关材料报送省教育厅。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学校的职责:

  (一)及时传达国家有关成人高等教育的方针和政策;

  (二)对函授站的教学质量和教学环节负责,指导函授站辅导教师的教学工作;

  (三)制定函授站招生管理、学生管理和学籍管理等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

  (四)选派或聘任函授站辅导教师;

  (五)定期对所属函授站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六)定期召开函授站工作会议,交流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七)组织函授站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学习国家有关成人高等教育政策和业务管理知识,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  函授站的职责:

  (一)做好所在区域的招生宣传和组织报名工作,协助学校做好录取工作;

  (二)协助学校做好本函授站的学籍管理工作;

  (三)承担学校安排的教学辅导任务,执行学校对各教学环节的管理要求;

  (四)实行辅导教师备案制度,并协助学校做好辅导教师管理工作;

  (五)及时向函授学生发放教材和辅导材料,及时反映函授学生和教师对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及时做好函授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六)建立健全行政、教学辅导、后勤、财务等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七)定期对所承担的教学和管理工作进行自我检查,同时积极配合学校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检查与评估;

  (八)履行建站协议其他职责。

  

  第四章  管理人员和辅导教师

  第十二条  函授站设站长1人(一般可由设站单位负责人兼任),副站长1人。管理人员原则上按函授生100人配备管理人员1人的比例配置。函授站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熟悉教学管理业务工作,品德好,作风正派,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三条  函授站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应定期接受学校相关业务培训。

  第十四条  函授站负责人和管理人员配备与调整情况应及时报学校备案。

  第十五条  函授站优先安排本站或本地能胜任函授辅导工作的教师授课,如部分科目教师聘任有困难,辅导教师由学校选派,课时、差旅费用由函授站承担。函授站推荐的辅导教师由学校审核同意后,方可担任教学辅导工作。辅导教师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六条  辅导教师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讲师及以上职称,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和能力,能认真按学校教学要求进行教学辅导。

  第十七条  学校负责考核辅导教师的教学工作,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以不断提高其教学水平。

  第十八条  对于不符合条件或工作不负责的管理人员和辅导教师,学校或函授站有权及时更换。

  

  第五章  检查评估及处理措施

  第十九条  函授站的检查。我校将每年定期对各设点单位办学情况进行检查。检查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生及招生秩序;

  (二)教学及教学管理;

  (三)学籍管理;

  (四)收费及财务管理;

  (五)协议履行情况及办学条件建设情况;

  函授站能认真履行协议内容及各项工作职责;依法办学,管理、招生、教学秩序良好;生源稳定,学员反映良好;管理人员数量配备合理,考核确定为合格。

  第二十条  函授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其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招生或撤销函授站的备案资格: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违反吉林师范大学有关规定的;

  (二)不履行函授站职责和建站协议的;

  (三)不能保证教学质量的;

  (四)招生规模达不到一定人数要求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继续教育学院。此前相关文件中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应以本办法为准。

  

吉林师范大学

2021年7月9日


浏览量:

地址: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海丰大街1301号 邮编:136000
招生与学籍管理办公室:0434—3292072

成人学历教学办公室:0434—3295599

市场拓展办公室:04343292166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