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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师范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

发布日期:2014-06-26   来源:   点击量:

吉林师范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精神,落实《关于印发< 吉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财教〔2007〕561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而设立的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和吉林省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综合测评成绩在本专业年级排名前30%;所有课程达到及格以上。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人数根据上级部门划拨的名额指标确定。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无违纪行为。

第七条 申请及评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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