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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师范大学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3-06-27   来源:   点击量:

吉林师范大学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支持退役士兵接受系统的高等教育,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国家对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国家教育资助。

第二条 本办法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第三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军士的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第五条 下列学生不享受以上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定向培养军士除外)、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军士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第六条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七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八条 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攻读更高层次学历后二次入伍,可以类比第一次入伍享受更高层次学历教育阶段的资助。

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资助年限按照国家对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退役后考入我校的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

对专升本、本硕连读学制学生,在专科或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专科或本科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在本科或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或硕士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专升本、本硕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第三章 申办程序

第九条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征报名的我校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I》(以下简称《申请表I》,一式两份)。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学生将《申请表I》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I》审核后加盖公章。

(三)我校计划财务处对《申请表I》中学生的资助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I》上加盖公章。

(四)学生将《申请表I》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报送至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并逐级上报,对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对于办理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校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将代偿资金一次性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第十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学校的入学新生,到学校报到后向我校一次性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报《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以下简称《申请表Ⅱ》,一式两份),并提交退役证书复印件。《申请表Ⅱ》经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和学校计划财务处审核,并加盖公章后,报送至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为符合条件的学生办理学费减免手续,逐年减免学费。

第十一条 入伍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二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往届毕业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代偿资金。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学生,取消其受助资格。

第十四条 被部队退回或除名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学校就读,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征兵办收回。

第十五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学校所在地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部门确定。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处),武装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