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吉林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第三章第四节第三十一条(“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前2周内持有关证件,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和第三章第五节第三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之规定,经吉林师范大学2024年第七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本科生韩星退学处理。
退学处理的学生信息公告如下:
学生本人如对处理决定有异议,请在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
联系电话:0434-3297762 。
特此公告。
吉林师范大学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