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专家

吉林师范大学聘请短期外国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  时间:2016-12-22 19:28:54  浏览:

第一条 聘请短期外国专家来校讲学、访问,是学校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促进国际合作、推进我校开放办学计划进程的重要途径之一。为了进一步发挥聘请专家的学术、经济和社会效益,加强项目的申报及专家的选聘、申报、审核、接待、管理等工作,规范审批权限,简化管理程序,改进服务工作,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及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短期外国专家是指由学校邀请从事管理、技术、科研、教学、指导、咨询等工作,停留期限不超过90天的外国专家。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国际处”)是学校短期外国专家业务归口管理部门。

第三条 一般应选聘在国际上享有较高学术声誉、具有一流水平、身体健康的专家。其研究专长应与学校有关重点学科和重大科研项目的研究方向相近,以保证资源的有效利用。

第四条 根据学校学科发展和承担重大科研项目的需要,也可选聘目前正在第一线从事科技工作前沿研究,能够介绍最新信息和动态、解决项目实际问题的中、青年学者来校讲学和进行合作研究。

第五条 聘请单位须在短期外国专家来华前两个月填写《吉林师范大学聘请短期外国专家申请表》,签署相关部门及学校领导意见后提交至国际处。国际处报主管外事校领导后,依据吉林省《关于办理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的通知》相关规定,为拟聘请专家办理来华签证手续。

第六条 聘请单位应在专家来华前指定专人负责专家来校讲学、接待、生活服务等工作,国际处负责给予必要的协助。

第七条 聘请单位应本着节约原则,合理地安排短期外国专家在校的学术活动、交通、食宿等。接待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短期外国专家到校前须购买来校期间医疗及意外保险。

第九条 拟授予受聘专家为荣誉教授或客座教授者,参照学校外聘教授相关办法执行。

第十条 港澳台专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际处负责解释。

吉林师范大学

2016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