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专家

吉林师范大学聘请长期外国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  时间:2016-12-22 19:28:23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聘请外国专家来校长期(一学期及以上)任教是学校教育外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习国外先进科学技术和进步文化的重要途径,有助于加强学校学科建设、教师队伍建设、填补课程空白,同时也有利于学校拓宽高层次人才培养渠道、提高科研水平、扩大国际影响。

第二条 为使吉林师范大学长期外国专家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以保证实现最大的聘请效益,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国际处”)是我校长期外国专家聘请及管理的归口部门。

第二章 长期外国专家的聘请

第四条 聘请外国专家来校长期任教要贯彻按需聘请,择优选聘,保证质量,用其所长,讲求实效的原则。聘请工作要强调计划性,防止盲目聘用。在保证语言类专家需求的基础上,逐步扩大专业类专家和高层次专家比例。

第五条 聘请长期外国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聘请来校长期任教的外国专家应对华友好,愿意合作,业务水平较高并符合我校需要。

2.聘请来校从事语言类教学的外国专家应至少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受过语言教学的专门训练或具有一定语言教学经验;聘请来校从事专业类教学的外国专家应至少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以及相应的资历。

3.聘请来校长期任教的外国专家身体健康,普通语言类专家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高端专业专家不超过65岁。

第六条 聘请长期外国专家的程序:

1.申报计划。学校各聘请单位应在每个学期期初将下一学期长期专家聘请计划报国际处,聘请计划应注明拟聘专家所承担的教学或科研内容及聘请的必要性。聘请计划由国际处汇总后,报学校审批,审批结果由国际处通知各聘请单位。

2.专家遴选。聘请计划获批后,由各单位负责外国专家遴选工作,国际处协助推荐适当人选。

3.确定待遇。各聘请单位确定人选后,需向国际处提交拟聘请外国专家的详细简历、体检证明复印件、最高学位证书复印件、护照复印件、无犯罪记录证明等材料,并会同国际处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外国专家资历等条件确定其工资待遇。

4.签订合同。聘请单位负责将教学内容、工资待遇等告知拟聘专家,并签订聘用合同。

5.上报审批。国际处负责行文向吉林省外国专家局、吉林省政府外事办公室申办来华工作许可及邀请确认函,并寄达外国专家本人办理来华工作签证。

6.来华安置。国际处负责为外国专家购买国际机票、安排接机及住宿事宜。并外国专家抵达后三十天内,办妥外国专家证及居留许可。

第七条 聘请长期外国专家生活待遇标准:

1.学校为所聘一学年外国专家本人提供其居住地至我国的往返国际旅费(经济舱)及从入境地至四平的国内交通费。聘期一学期的外国专家,交通费待遇减半。随行家属往返国际旅费自理。政府及相关国际组织派遣的外国专家根据有关协议执行。

2.学校为所聘专家提供公寓式住房一套,水、电、天然气、校园网费用学校支付,政府及相关国际组织派遣的外国专家根据有关协议执行。

3.学校为所聘长期外国专家提供购买外国人来华综合医疗保险并报销一定金额的门诊医疗费用。

4.工资标准须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所聘专家的业务水平、工作任务、职称、学位等确定。政府及相关国际组织派遣的外国专家根据有关协议执行。

5.其他外国专家提出的合理需求,可在相关文件规定范畴内具体商定。

第三章 长期外国专家的管理

第八条 长期外国专家管理工作由国际处会同各聘请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负责。各单位在从事外国专家管理工作时应严格遵循双方签订合同有关条款进行。

第九条 长期外国专家的行政管理由国际处主要负责,具体工作须指派专人负责。具体包括:

1.学校外国专家聘请计划统筹安排。

2.协助确定外国专家人选,签订合同,建立档案。

3.向吉林省外国专家局、吉林省外事办公室及四平市公安局申办其出入境、合法工作和居留手续。

4.确定航线、定购机票、安排接送车辆、住宿、发放工资、办理换汇。

5.向外国专家解释相关法律法规,介绍学校情况,组织文化体验活动。

6.协助各聘请单位、教务处、研究生部等有关部门对外国专家进行教学科研管理与评估。

7.协同保卫处、专家公寓等部门对外国专家进行安全及后勤工作管理。

第十条 长期外国专家的教学科研工作应以各聘请单位为主,教务处、研究生部、国际处等部门协同管理。具体包括:

1.指派一名政治及业务素质较高的中方教师负责本单位外国专家的教学科研管理工作。

2.认真审定外国专家的教学计划及教学使用教材。

3.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科学合理安排外国专家的教学任务,做好教务工作。

4.建立听课制度,对其教学态度和效果定期检查,并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教学评估。

5.尊重并理解彼此文化差异,增进相互了解,创造良好教学和人文环境。

第十一条 长期外国专家的安全与后勤管理工作由保卫处、后勤管理处、校医院、专家公寓等部门共同负责。

1.保卫处应积极参与并指导相关部门对外国专家的安全保卫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保障其人身及生命财产安全。

2.后勤管理处应对外国专家的住房进行检修维护。

3.校医院应向外国专家提供必要的基础医疗服务,并有义务协助处理突发事件。

4.专家公寓应提供安全舒适的住宿条件及优质的生活服务。

第四章 长期外国专家的评估

第十二条 长期外国专家评估工作是对外国专家教学科研工作的监督与检查。通过开展评估工作,总结经验,寻找不足,提升外国专家的教学质量和学校管理工作水平。具体要求如下:

1.各单位应建立长期有效的评估机制,定期对外国专家教学科研工作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交由国际处备案。

2.各单位应根据评估结果,改进外国专家的教学科研管理工作,提高聘用效益,提升教学质量。

3.各单位应将评估结果作为是否续聘专家的重要依据,并在报告中予以明确是否续聘。

4.学校将以评估结果为主要参考依据,评选出学校优秀外国专家、外国专家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并予以表彰。

附则

第十三条 港澳台专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国际处负责进行解释。

吉林师范大学

2016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