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鼓励研究生进一步提高学位论文质量,做好校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选及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推荐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1年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的通知》(教研司〔2010〕10号)和吉林省学位办《关于评选2011年吉林省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和推荐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通知》(吉学位办〔2010〕19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选工作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参加评选的学位论文,一般为本年度获得硕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
第四条校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由研究生部负责组织实施,每年进行一次,在此基础上向省教育厅推荐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
第五条评选条件:
(一)研究生在学期间学风严谨,刻苦努力,论文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材料翔实,观点正确,推理严密,结论科学,文字表述准确,符合吉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写作规范。
(二)论文选题应为本学科前沿,有较高的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在理论或方法上有创新,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或应用前景。
(三)研究生在学期间除应发表满足《吉林师范大学关于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规定》(吉师研〔2010〕1号)的学术论文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核心以上刊物(含核心期刊)发表1篇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吉林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本人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作者、本人第二作者)。
2.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研究成果通过省部级鉴定或获省部级科技成果奖(本人前三名)。
3.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研究成果获授权国家发明专利或授权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本人前三名)。
(四)被半数以上的论文评阅人推荐为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或被答辩委员会推荐为优秀硕士学位论文。
第六条评选办法:
(一)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同意,填写“吉林师范大学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推荐表”,并附获奖、发表论文、专利等成果的证明材料,报所在院(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二)院(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评选条件进行讨论并向学校推荐。推荐名额原则上不超过本院(所)当年硕士学位论文总数的10%,对已获得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学科专业可适当增加比例。
(三)学校专家组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推荐材料进行审议,择优确定校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名额控制在当年毕业学位论文总数的7%左右。
(四)学校专家组确定的校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名单由研究生部向全校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入选论文存在剽窃、作假或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可在公示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方式向研究生部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书面材料应包括异议论文的题目、作者姓名、异议内容、支持异议的具体证据或科学依据以及提出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异议不予受理。研究生部应对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予以保密。
(五)公示期结束后,由研究生部公布评选结果。
(六)在被评定的校优秀硕士学位论文中,择优推荐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
第七条奖励办法:
(一)获“校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作者,由学校颁发“吉林师范大学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证书”。
(二)获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作者和导师,每人奖励2000元。
第八条对已评定的校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如发现存在剽窃、作假或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学校将取消对其作者及导师的表彰。
第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