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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工作
吉林师范大学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工作条例
时间:2022-03-04   来源: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层党组织工作的制度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以下统称总支部委员会)是全校党组织承上启下的重要环节,在基层单位起着政治核心作用,与行政班子共同对本单位的改革、发展和稳定负有领导责任。

第三条  总支部委员会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校党委支持总支部委员会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推进党的建设,不断提高凝聚力、吸引力和战斗力。

第二章 党组织的设置

第四条 党员100人以上的院处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党委批准,可以成立党的委员会(简称基层党委)。党员50人以上的院处级单位成立党的总支部。党员不足50人的院处级单位成立直属党支部;根据实际需要,经学校党委批准也可成立党的总支部。

第五条 基层党委的委员一般由7人组成,党总支的委员一般由5-7人组成,直属党支部委员一般由3—5人组成。委员会设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统战委员、保卫委员等,离退休党员较多的总支部委员会可设离退休工作委员。不同职责的委员可以兼任,需兼职的委员中统战委员须由书记兼任。院处级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为党员的,应参加总支部委员会。

第六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直属党支部设书记1人。总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至少有1人为专职。

第七条  总支部委员会及其书记、副书记的产生,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任期3年。

第八条  总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出现空缺,由学校党委任命,换届时选举;委员在任期内出现空缺,应召开党员大会补充,或由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指定其他委员兼任,兼任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补充或临时兼任的委员要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九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组织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制度。重大问题必须经过总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形成决议时,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并允许持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保留意见,但在执行中不得有与决定相抵触的言行。

第十条  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的制度。总支部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党员大会,向全体党员布置工作;学年结束时,要召开党员大会,由总支部委员会负责人述职或总结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坚持和完善总支部委员会会议及议事制度。总支委员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研究部署党的工作和有关重要工作。

第十二条  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总支部委员会每学期召开一次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检查工作,总结经验,交流思想,统一认识。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由党政主要领导研究确定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本单位的重要问题。会议做出的决定,由党政领导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总支部委员会要按照学校党委的部署,定期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的战斗力。

第十五条  密切联系群众制度。总支部委员会成员要按照建立联系点的统一安排,负责联系系(教研室)、实验室、学生年级或班级,深入了解师生员工的思想和工作情况,及时向总支部委员会书记反映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密切党群关系,努力改进工作。

第四章 总支部委员会职责

第十六条 宣传、保证和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第十七条  加强基层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健全党的组织生活制度,不断增强总支部委员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真正成为本单位的政治核心。

第十八条  总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代表党的总支部委员会通过党政联席会的形式与行政班子一道讨论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总支部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是:

1.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员意识。加强党员的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教育党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加强党员管理,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监督党员切实履行党员义务,对不履行党员义务和违反党纪的党员进行教育、批评直至按组织程序处分。加强对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2.加强对党支部工作的指导。选配好党支部书记,抓好支部班子建设。指导党支部结合本支部特点开展各项活动,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指导党支部每学期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定期分析党支部情况,做好党支部的检查评估工作,对后进党支部的工作进行指导和整顿,总结和推广先进党支部的经验。

3.做好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重点做好在中青年骨干教师和优秀青年学生中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党员工作。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及学校《关于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坚持总支部委员会集体审批新党员制度,坚持党员标准,严格入党手续,保证党员质量。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和管理,按期讨论预备党员的转正问题。

4.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组织并落实好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政治理论学习。引导教职工爱岗敬业,创一流业绩,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教育学生勤奋学习,又红又专,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5.密切联系群众,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关心群众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做群众的知心朋友;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离退休教职工的工作。

6.领导本单位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的工作。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定期研究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充分发挥群众组织的作用。做好党的统一战线工作,关心民主党派的工作,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做好凝聚人心的工作。

7.抓好本单位领导班子的思想和作风建设。教育党政主要领导在任职期间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自觉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坚持中心组学习制度,做到有计划、出勤率高、学习效果好;坚持院处级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坚持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民主生活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加强科处级领导干部的队伍建设,协助党委组织部做好本单位科处级干部的培养、教育、监督、管理、考核、选拔工作。

8.贯彻党管人才的原则,做好本单位教学、科研和管理人才队伍的配备、教育和管理工作。参与讨论师生员工评优、留学、进修、晋升、就业等方面的工作,并负责政治审查。

9.贯彻落实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党员和干部模范遵纪守法。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书记是本单位干部监督的第一责任人。

10.负责抓好本单位党校的教学与管理工作。在完成学校党校教学任务的同时,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章 总支部委员会委员职责

第二十条 书记是总支部委员会的班长和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之一,主持总支部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与院长(包括处长、主任,以下统称院长)共同带领领导班子和全体教职工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各项规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完成学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根本任务。

2.与院长密切配合,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和管理的重要事项。支持院长在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3.集中主要精力抓好党的工作,主持制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岗位职责范围。按照学校党委的统一部署,制定实施本单位的党建工作计划和党员发展计划,不断加强和改进总支部委员会和所辖党支部的建设。

4.组织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根据学校党委的学习教育计划,负责本单位的思想教育和政治理论学习。带动领导班子成员,联系实际做好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5.负责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对系级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组织负责人的任免,在听取党支部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与行政负责人共同研究提名,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抓好本单位后备干部的选拔和培养。做好本单位党务干部、团总支书记、班主任和学生政治辅导员的配备和管理。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师生员工评优、进修、晋升、就业等方面的工作,并负责政治审查。

6.加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自身建设。检查落实总支部委员会岗位职责履行情况。与行政负责人共同组织好党政联席会。经常与院长沟通情况,协调党政关系,搞好领导班子内部团结。负责组织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和中心组学习。负责检查落实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抓好本单位科处级领导干部的廉政勤政工作,并负主要责任。

7.积极支持和指导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根据各自章程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开展工作。积极做好统战工作和群众工作。

8.完成学校党委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二十一条 副书记是书记的副手并对所分管的工作负主要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协助书记做好总支部委员会工作。书记不在时,主持总支部委员会工作。

2.拟订本单位学生德育工作或所分管工作的计划,经总支部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3.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要指导和帮助班主任、辅导员及团总支、学生会、研究生会抓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学生党支部认真抓好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抓好学生干部队伍建设,定期召开例会,学习文件,研究工作,不断提高学生干部的思想水平和工作能力。协同行政领导抓好学生的招生、就业指导等工作。

4.做好学校党委和总支部委员会书记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二条 组织委员在总支部委员会集体领导下分工负责组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本单位的党员构成和工作需要,向总支部委员会提出关于党支部和党小组划分的方案,并根据总支部委员会的决议组织实施。检查和督促各党支部按时开展组织活动,开好民主生活会。

2.做好组织发展工作,督促各党支部按时制定组织发展计划,负责制定本单位的发展党员计划,并及时上报党委组织部。检查督促各党支部执行计划情况,指导各党支部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发展,以及预备党员的转正工作。

3.负责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坚持按月收缴党费制度,定期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

4.及时与本单位的党委组织员沟通,向党委组织员通报总支部委员会工作和有关决议,并根据党委组织员的建议和意见不断改进工作。

5.负责评选先进党支部和优秀共产党员的工作,根据总支部委员会的决议做好申报等相关工作。

6.编制党员名册,做好党内信息统计工作。

7.做好党委组织部和总支部委员会书记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三条 宣传委员在总支部委员会集体领导下分工负责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围绕党的工作重心和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创造性地开展宣传工作,及时向党员和群众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组织党员和群众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章程,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宣传氛围,提高党员和群众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自觉性。

2.向党员和群众宣传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的各项决定和决议,保证上述决定和决议在本单位的贯彻落实。

3.深入各党支部及教工和学生当中,了解和掌握各类人员在不同时期的思想动态,并及时向总支部委员会汇报,配合总支部委员会及时抓好思想工作。

4.在总支部委员会中分工负责联系工会工作,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文体活动,活跃党员和群众的业余生活。

5.负责本单位的对外宣传工作。管理好本单位的网页,负责政治把关。

6.做好党委宣传部和总支部委员会书记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四条 纪检委员在总支部委员会集体领导下分工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和纪律检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协助总支部委员会书记抓好对党员的党风党纪教育、对总支部委员会、行政班子领导成员的勤政廉政教育,制定本单位党风廉政责任制实施办法,并具体检查落实情况。

2.健全党内监督机制,定期听取群众对党员干部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总支部委员会汇报。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总支部委员会及学校纪委。

3.负责本单位的信访工作。管理群众对党员和干部的检举和控告,协助学校纪委及总支部委员会检查、处理党员违犯党纪的案件。对受组织处理和党纪处分的党员进行考察教育。

4.保障和维护党员的民主权利,经常检查《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执行情况。

5.负责本单位副处级以上干部的收入申报工作。

6.承办学校纪委和总支部委员会书记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五条 统战委员在总支部委员会集体领导下分工负责统战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对党员进行党的统战政策教育,提高党员做好党的统战工作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2.协助总支部委员会书记做好本单位统战对象的安排、使用和培养工作。

3.经常保持与统战对象的联系,倾听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总支部委员会和学校党委统战部汇报,并根据党委统战部和总支部委员会的意见具体负责落实。

4.关心党外知识分子的政治、思想、工作和生活,听取他们对本单位和学校工作的意见,并向本总支部委员会和学校有关部门汇报。

5.做好党委统战部和总支部委员会书记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六条 保卫委员在总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分工负责政保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对党员和群众进行法制教育、保密教育和外事纪律教育。

2.发动党员和群众做好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各种事故和各类案件的发生。

3.注意了解和把握本单位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做好矛盾转化工作,维护本单位的政治稳定。

4.和行政有关负责人一道,做好本单位寒暑假和节假日值班工作的落实和检查工作。

5.承办学校保卫工作部和所属总支部委员会书记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六章 总支部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二十七条 总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由书记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可以委托副书记代理。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以召开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应事先向主持人请假,并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就会议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根据工作需要,不是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委员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可以列席总支部委员会的有关会议。其他人员列席会议,由总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协商决定。

第二十八条 每次会议议题由书记与副书记协商后提出。各委员也可事先向书记提出需要讨论议定的议题,经书记和副书记协商后确定。凡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的重要议题,书记应事先与行政负责人充分酝酿协商。会议议题及开会时间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凡提交会议讨论的重要议题,有关人员应充分做好准备。

第二十九条 总支部委员会会议的纪律是:

1.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同一问题的赞成人数超过到会委员半数为通过。必要时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2.总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中,如对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双方人数接近,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并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议;或向学校党委请示。

3.经集体决定的事情,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部门报告,但行动上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坚决执行,并应以集体的决定或意见对外表态。

4.总支部委员会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回避事项时,有关成员应予回避。

5.总支部委员会会议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议、决议形成的过程等必须严格保密,擅自外传要追究相关责任。

6.总支部委员会会议做出的决定、决议,全体会议成员(包括因故未出席者)均应按照各自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按要求将执行的情况及时向总支部委员会汇报。

7.总支部委员会会议的重要决定和决议,应及时向学校党委汇报,并传达至本单位的全体党员。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按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执行。

中共吉 林师范大学委员会

○○八年六月 二十七日


吉林师范大学  美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