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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管理

吉林师范大学学生就业工作实施办法

时间:2015-09-23 00:00:00  作者:  点击:

为做好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和吉林省教育厅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毕业生就业实行在国家就业方针和政策指导下,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方式自主择业。

第二条 就业工作要进一步转变观念,深化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以市场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 就业工作要坚持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面向基层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在学校党政领导下,由学生就业工作处负责。

第五条 学生就业工作处职责:

1.负责全校本科生、研究生就业工作。

2.根据国家现行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及学校工作意见,制订学校的就业政策、制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3.指导、督查、协调、考核各学院就业工作。

4.负责全校学生的就业指导、咨询活动,组织各类就业指导讲座,帮助学生规划职业生涯。

5.制定就业指导课程教学计划,编写课程大纲,安排教师授课。

6.制定就业市场开发方案,拓宽就业渠道,联络用人单位,收集需求信息,组织就业供需洽谈会和毕业生推介工作。

7.负责毕业生资格审查工作,制定就业方案,办理签约派遣及调整改派事宜。

8.负责毕业生质量跟踪调查工作,进行就业调查研究,为学校教育改革和人才培养提供依据。

9.负责毕业教育,办理毕业离校手续,处理毕业生遗留问题。

10.负责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队伍建设与培训工作。

11.负责就业工作网的建立、管理和维护工作,开展网上招聘活动及毕业生网上推荐工作。

12.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就业指导工作

第六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是高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帮助毕业生了解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树立正确择业观念、确立正确择业目标、提升自主择业意识、提高择业安全意识、保障毕业生顺利就业的有效手段。

第七条 就业指导工作的重点是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建功立业教育和艰苦创业教育,注重培养学生“朴实、务实、踏实、现实”的职业品格。

第八条 就业指导工作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可采用授课、报告、讲座、咨询等多种形式。

第九条 开设《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必修课程(2学分)。每个年级开设38学时,全程授课。其中职业生涯发展指导部分14学时,就业指导部分20学时,创业指导部分4学时,采取考查的方式评定成绩。

第四章 就业基本政策

第十条 毕业生参加双向选择活动,要使用学校统一规定的高校毕业生推荐表。各学院要做好毕业生推荐表的发放、填写和审核工作,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要求,实事求是地对毕业生作出组织鉴定,规范就业管理,维护学校信誉。

第十一条 对于出国的毕业生,按照有关规定,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批,按不就业办理。申请截止时间为毕业当年的5月31日前。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到艰苦行业和国家急需人才的地方工作,鼓励和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

第五章 双向选择与就业协议

第十三条 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是落实毕业生就业工作计划的重要途径,要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十四条 凡通过双向选择方式与用人单位达成协议的,应及时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并到学校办理有关手续,学校以此作为制定就业计划和派遣工作的依据。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口头协议形式的约定,学校一律不予承认。

第十五条 毕业生可利用假期参加毕业生就业招聘会。如在招聘会上签订就业协议,开学后及时向学校反馈就业情况。

第十六条 毕业生择业时原则上应持学校统一的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书一式四份,签订协议书后分别由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学校和毕业生本人各保存一份,一律以原件为准,复印无效。

第十七条 就业协议书生效后,毕业生应及时将就业协议书邮寄或送交用人单位。邮寄或送交的收据应妥善保管,以备查用。未及时将就业协议书邮寄或送交用人单位,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毕业生本人承担。

第十八条 学生就业工作处对毕业生就业进行宏观调控,对签订就业协议进行监督、管理,维护学校声誉。

第十九条 每名毕业生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凡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签订就业协议书的,一律按违纪处理。

第二十条 就业协议书不得转让他人。凡转让他人使用的行为,视情节给予处分。由于转让使用造成他人违约或被用人单位追究责任的,转让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毕业生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任何一方均不得随意违约。毕业生如违约,需经用人单位同意并出具相关文字材料,方可重新办理就业手续。无正当理由违约,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者,学校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凡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未向用人单位说明考研意向又违约的,后果由毕业生本人承担。

第六章 派遣和调配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原则上是在每年7月初后派遣毕业生。

第二十四条 学校派遣时将发给毕业生《报到证》,毕业生须持《报到证》在规定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用人单位将凭《报到证》办理接收手续和户口关系。

第二十五条 派遣后,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改派的,毕业生需提交申请书和有关证明材料,由学校统一到省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毕业生需提交材料:(1)退函,由原接收单位(《报到证》所注报到单位)出具的说明拒收毕业生理由的信函;(2)接收函,新接收单位出具的,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接收毕业生的信函或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提供的就业协议书;(3)本人改派申请、学校意见和原《报到证》。

第二十六条 毕业生调整改派需在2年内办理。逾期不予办理。

第二十七条 毕业生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用人单位报到的;报到后,不服从安排,提出无理要求被用人单位退回的,经省就业指导中心批准,学校不再负责其就业。

第二十八条 毕业生自派遣后,《报到证》遗失且在规定时间内仍未复得的,由派出所出具有关证明,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学生就业工作处签署意见后,到省就业指导中心办理补发手续。由于遗失证件引起的后果,由毕业生本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有严重的违纪或损害学校声誉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校将对其进行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与国家和省出台的就业政策和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和省政策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就业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吉林师范大学

二〇〇八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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