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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管理

吉林师范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时间:2015-09-23 00:00:00  作者:  点击:

为加强学籍管理,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参照《吉林省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的精神,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未能按期入学者,应提前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教务处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的,以旷课论。旷课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经政治、文化、健康复查后方能注册,即取得学籍。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徇私舞弊上大学者,或入学三个月内政治表现,思想品德不合格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有关部门将另行查究。

第三条 新生入学报到后,校医院进行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者,以学校医院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经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治疗,一切费用自理,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持县级以上医院康复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各年级学生必须按时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生注册,均到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办理,未经学校批准,对不交各种费用者,学校不予注册,不允许参加学业学习和各种活动。由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两周内及时将报到注册人数和请假情况,报送校学生处。

第二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五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记分册,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条 学生每个学期所学的课程均应进行考核并评定成绩。开设两个学期以上(含两个学期)的课程,每学期各作为一门独立课程进行考核。

第七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察两种。考试课程均按百分制计分,考察课程可按百分制也可按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百分制与五级制的换算关系为:90—100分为优,80—89分为良,70—79分为中,60—69分及格,不足60分为不及格。

考试课程学期成绩的评定,以学期末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平时成绩占课程成绩的比例,一般不超过百分之十五,特殊情况需经教务处审批后方可执行。

教育实习、实验等实践性教学环节,除评定成绩外,还可另加评语。

第八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其成绩要以考勤与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分。

公共体育课成绩不及格者限期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者必须重修。

对患有慢性病或病残学生,经校门诊部证明确实不能正常参加体育课的,由学生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办公室签署意见,送共体教研室审查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后,进行相适应的考核。

第九条 凡擅自缺考或考试舞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实行重修。

第十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和参加社会实践活动,都实行考勤。不能参加者应事先经过批准。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一学期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

第十一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教育与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

第十二条 考核课程不及格者,在下学期开学初参加补考。经补考仍不及格者,实行重修。

第十三条 学生对考核成绩不满意,可申请重修。

第十四条 凡有重修课程者,一律交纳重修费。

第三章 转院(专业)与转学

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院(专业)、转学:

1.学生确有专长,转院(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院(专业)学习者;

3.学校确认有某种特殊情况,特殊困难,不转院(专业)或不转学而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院(专业)、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由一般院校转入重点院校者;

3.由专科转入本科者;

4.本科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或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者;

5.师范院校(学校认为不宜学师范者除外)转入非师范院校者;

6.无正当理由者;

第十七条 学生在本校内转院(专业),可按下述方法办理。

1.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报告,经所在学院研究同意,填写审批表,由院长签字报送学生处审核。

2.拟转入院进行以文化课考核为主的全面考核,考核材料及考核意见报送学生处,由学生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

3.跨文、理科转院(专业)者,一般不予考虑。但确有特殊才能者(正式发表省级以上有关科研成果、论文、创作或在省级以上有关重大比赛中名列前茅),或参加拟转入院(专业)同年级两门专业主干课考核成绩达良好以上,可予以特殊考虑,报主管校长批准。

4.转院专业学生必须按不同院别的学费标准交纳一定的费用。

第十八条 学生转入其他院校按下述方法办理。

1.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入我校,须转出学校推荐,由学生处审核,报省主管部门批准,批文通知转出和转入学校,抄送当地公安、粮食部门。

2.学生在外省高校转学,由学校推荐,报省教委批准,发函向拟转入学校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主管高教部门联系,拟转入学校所在省主管高教部门批准后,学生持批文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九条 学生转院(专业)、转学的手续,一般应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

第二十条 外校转入我校的学生,转学前必须经我校有关部门进行政治思想、学业和健康审查,不合格者不予接收。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院(专业)、转学后,必须在一年内取得该专业全部未修课程的成绩,否则按降一年级转院(专业)、转学。

第二十二条 对口招生学生转学、转专业,须经保送学校提出意见,由省教育厅学生处批准,学校同意,方可转学或转专业。

第四章 升级与重修

第二十三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可跨年级选课。

第二十四条 优异生如本人申请跳级,学生处可按照所跳年级的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进行考核,主要课程成绩达到八十分以上,其它课程及格者,经学校批准,允许跳级。

第二十五条 对于补考不及格,实践环节考试考查成绩补考不及格者,均实行重修,重修成绩不及格,第二次重修均安排在第八学期。

第五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允许学习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休学。

1.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2.创业或因特殊原因及困难等须暂时中断学业的。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续休。累计休学年限一般不超过四年,学生学费按复学的所在年级标准交纳。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须办理休学手续,方可离校,学校予以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

第二十九条 学生自愿参军,学校可保留其学籍三年。

第三十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要求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

2.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3.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不准予复学。

第三十一条 休学、保留学籍期满而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或不按期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其学籍按退学处理。

第六章 退 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退学:

1.无论何种原因,具有学籍时间超过学校规定年限者。

2.第三次达到留降级条件者。

3.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4.因病须休学拒不休学者。

5.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者。

6.经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等疾病者。

7.意外致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8.因某种特殊原因,自动要求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第三十三条 退学须本人申请,经学院呈报学生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后,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各有关部门,再由学院通知本人。要求接到通告后一周内办完离校手续,由家长或抚养人在有限期内领回。

第三十四条 退学的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经考核成绩合格者)。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有关证明。

第三十五条 退学者回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

第七章 纪律与教育

第三十六条 学校要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教育学生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做到德、智、体全面发展。要坚持全面教育为主,贯彻疏导方针,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生应当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勤奋学习,文明礼貌,团结同学,关心集体,遵纪守法,爱护公物,热爱劳动。

第三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考勤制度,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无故不参加实习、劳动、军训等活动,按实际学时计算旷课时数,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的时数及情节,按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三十九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要依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按照《吉林省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政治思想与品德考核的原则规定》的要求进行考核。学期或学年的政治思想与品德的定性、定量综合测评结果载入本人档案。

第四十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要给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学生的奖励和处分,要依据《吉林省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奖惩条例》和学校所制定的学生奖励的违纪处罚有关规定具体实施。

第八章 毕 业

第四十一条 学生毕业时,学校对学生在校学习时德、智、体三方面,进行全面鉴定,填写《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载入档案。

第四十二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学完或提前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考核及格或修满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本科生符合授予学位条件的要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四条 公共体育课不及格者(按国家特招的残疾人除外),不准毕业,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学生历年如有不及格的课程,于毕业前补考仍不及格者,毕业时作结业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没列入的或与上级文件有不符的条款,请按上级主管部门或按省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在学生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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