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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吉林师范大学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作者:admin      来源:物理实验教学中心      发布时间:2016-12-19      浏览量:

吉林师范大学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吉师大校教字[2002]15号

一、总则

1.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是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必备条件之一,是固定资产的一部分。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特制定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2.学校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管用结合”的原则下,实行由教学校长主管,校、学院(部)两级负责的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体制。

3.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其作用,保证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需要,不断提高投资效益。学校管理部门根据经费来源,必须做到专款专用,在仪器设备购置、验收、使用、维护、维修直至报废的全过程中,加强计划管理,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使仪器设备在整个寿命期中充分发挥效益。

4.仪器设备的管理,必须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从学校实际出发,挖掘现有仪器设备潜力,归口建设实验室。凡能按学科设置的应尽可能按学科设置;凡实验内容、实验设备相同或相近的实验尽可能集中。提倡自己动手研制新型教学、科研仪器,不断扩大学校研制仪器设备的能力。

5.各单位必须重视仪器设备管理人员队伍建设,选派政治思想好,具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担任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管理人员要力求稳定,要从政治上和业务上关心他们的成长,有计划的安排他们业务提高工作,制定出行之有效的业务考核及提职晋级办法,使他们热爱本职工作,努力掌握业务知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二、固定资产的范围和作价

6.学校实验室仪器设备,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定为固定资产:

(1)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能独立使用的专用设备;

(2)单价在8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不能独立使用,需要与其他设备配套使用的可做为有关仪器的配件入固定资产帐;

(3)比较稀缺,学校认为应列人固定资产加强管理的;

(4)凡调入、捐赠、自制、科研成果及其它来源的财产,符合上述规定的都必须列入固定资产管理。

7.原有的固定资产,经大修理、修缮和经常性维修所开支的费用,均不增加固定资产原值。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增减其原值。

(1)因扩充、改制而增加其价值时,按所开支的工本费增加其原值。

(2)原有仪器设备不配套,后购置的原缺附件,按实价增加其原值。

(3)原有的仪器设备因毁、损、拆除其原有一部分,应减少其原值。

三、计划管理

8.实验、科研仪器设备的购置,要根据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教学和科研等方面的需要和财务的可能,分轻重缓急制定出年度购置计划。

9.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实验室,主要依据实验教学大纲规定的必开实验项目及组数要求,适当考虑科研进行规划和建设;专业课实验室必须在完成教学任务的同时,考虑专业科研方向和培养研究生的需要进行规划和建设。要加强重点专业、重点实验室的建设,逐步成为该行业、区域科研、测试或技术服务中心。

10.实验项目和方案的选择应有明确的目的性、科学性、现实性和经济性。即要实现培养目标和教学大纲的要求,又要坚持“少而精”的原则,也要注意科学性、现实性和经济性。

1l.实验室建设经费,在使用国家拨给的事业费、基建费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学校自筹资金要重点用于教学设备和购置。

(1)事业费:执行“省教委专款专用”的原则。

(2)基建费:按投资方向严格管理。用于设备方面要专款专用。

(3)科研所需仪器设备,由科研经费购置。

12.仪器设备的年度购置计划,应由实验室及相应业务单位提出,学院、处领导同意后,于每年12月末将第二年计划,报实验管理部门和设备管理部门。由实验室管理部门和设备管理部门根据年度经费进行平衡安排年度计划,汇总后上报上级部门及主管校长审批。

购置科研仪器设备,按科研处有关规定办理。其购进仪器设备由设备管理部门入账统一管理。

购置计划其内容包括使用和技术条件、购置理由、仪器设备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单位。必须做到选型准确。

13.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和大型设备的购置,按“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14.自制仪器设备(包括请外单位加工制造的),应是新型的、购置不到的仪器设备,必须申请列入年度计划,附有完整的设计资料及理由,并应对其技术设计的科学性、可行性及经济的合理性进行论证,实验室管理部门和设备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认定,主管院长批准进行试制,试制结束后,经技术鉴定合格,予以验收入账。

15.仪器设备的统计资料,是制定计划的主要依据,要随时掌握仪器设备的品类、数量、金额、分布和使用情况,经常对其进行分析研究和汇总工作,以进一步加强计划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要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如期报送各类统计报表,做到数据准确,情况真实。

16.建立计算机管理系统,实现仪器设备科学管理。

四、技术管理

17.实验室仪器设备由专人负责管理。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准使用、移动、调换、拆卸、借出仪器设备。

18.仪器管理人员必须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和保养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19.确保仪器设备安全,作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工作。

20.仪器设备不得随意拆改,如确须拆改时,必须经实验室主任批准。两万元以上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拆改,须经学院院长批准,并报设备管理部门备案。

21.仪器设备的部件及附件不许拆卸改做他用。如确实需要,由实验室主任批准,报设备管理部门备案。卸改部件,应做好书面记录。防止错乱。

22.仪器设备的说明书、图纸、线路图等资料必须妥善保管。

23.完善仪器设备的使用记录,严格仪器设备的借用手续。

五、经济管理

24.学校财务、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按高校分类目录,必须建立仪器设备明细帐卡。坚持每年至少对帐查物一次,做到帐、卡、物相符。

25.要根据仪器性能、特点和不同的使用要求,进行经济和技术论证,做到合理选用,适时更新;精度和性能下降的可以降级使用或调往其它需要单位。

26.精密、贵重、稀缺和大型仪器设备属学校专管专用设备,在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要积极参加校际和地区协作,对外开展技术服务,进行合理收费。

六、固定资产的变动管理

27.学校设备管理部门是学校职能业务部门,对实验、科研仪器设备负有监督、调配、管理等全部职责。

28.实验的仪器设备,不准外借和带出。特殊情况须经实验室管理部门和设备管理部门批准,重要仪器设备,须经主管院长批准。

借出仪器设备必须由仪器设备所在单位派人使用,按时收回并按规定收费。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将仪器设备借出。仪器设备(包括工具)一律不准借给个人。借出设备在归还时要严格验收。

精密、贵重、稀缺、大型、检测、标准和在一定条件下使用的仪器设备一律不外借。

29.实验室之间临时需要借用仪器设备,由实验室双方协商解决。

30.要努力避免仪器设备的积压和浪费,对长期不投入使用的仪器设备,要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利用率低和使用不合理的仪器设备,设备管理部门有权直接调拨。

3l.固定资产报废,应具有下列情况:

(1)确因技术落后和由于意外灾害或不可抗拒的事故受到损坏等原因不能修复使用;

(2)使用年久,维护修理费用高,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

报废仪器设备,必须按规定经技术鉴定和主管部门审核,由主管校长批准后,予以报废,并进行财务处理。单价在五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的报废,需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七、奖惩规定

32.对一贯严格执行制度,节约物资提高利用率有明显成绩者;主动采取措施,积极抢救物资减少损失者;对不遵守制度和违法行为勇于坚持原则,敢于斗争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33.对于因责任事故造成损失和丢失,均应赔偿。在处理时一般应责令当事人检讨以吸取教训,提高认识。对一贯不爱护财产严重不负责任,违反操作规程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脱责任、态度恶劣的;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责令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直至刑事处理。

34.赔偿界限和处理原则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损失,应予赔偿。

(1)不听从指导,不遵守操作规程,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

(2)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改固定资产;

(3)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指导错误、造成严重损失浪费;

(4)大手大脚造成严重损失浪费;

(5)由于其它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损失或丢失。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损失,经过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免于赔偿:

(1)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实验操作本身特殊性所引起的损坏,确实难以避免的;

(2)使用年久,接近报废日期,在正常使用时发生损坏和自然损耗;

(3)经过批准,试用或检修仪器设备中,虽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4)由于缺少必要的使用和防护条件,虽经过主观努力但未能防止的损坏;由于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在采取合乎要求的防范措施后,经过保卫部门鉴定属于发生盗窃案件丢失仪器设备及物品的损失。

36.处理办法

(1)发生损坏和丢失财产,必须立即报告,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处理,重大事故,应保护现场,由学校组织专人严格审查,专案处理。

(2)赔偿处理由实验室提出,学院提出意见,报设备管理部门以确定赔偿金额。

(3)赔偿金额确定后,报设备管理部门,可根据该人经济状况决定一次或分期偿还。并进行仪器报损、报废、注销等帐务手续。在偿还期间,经过一段时间观察,如对爱护财产节约物资有明显成绩或其它较大贡献,可由所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校领导批准,在尚余还清的部分适度减免。

八、附则

37.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的精神相抵触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38.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