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师大校教字[2002]16号
一、总则
l.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是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主要手段,学校各级领导和拥有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单位必须给予足够重视,全面管好、用好,使其充分发挥作用。.
2.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范围:
(1)国家科委规定的23种大型精密仪器设备;
(2)凡单位价超过二万元(含二万元)的仪器设备;
(3)单台(件)价格不足二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或需配套使用,整套价格超过或达到二万元的仪器设备;
(4)单价不足二万元,但属于从国外引进,做为二级以上(含二级)计量、标准使用的仪器设备;
(5)单价虽不足二万元,但属我院稀缺、精密的仪器设备。
3.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均属校管设备,是学校共有财产,必须专管专用,校内各单位需要使用时,代管单位必须积极支持,给予方便。国家科委审定的23种仪器设备,在完成本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应积极开展对外技术服务。
二、购置与验收
4.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申购时,首先由申请单位填写设备购置申请表,同时提出技术和经济可行性论证报告,论证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购置理由;
(2)各类人员的配备、技术力量及管理能力;
(3)安装使用的场所环境及设施条件;
(4)使用效率及经济效益预测;
(5)主机、零配件、附件及选型论证等;
(6)经费总预算及其经费来源。
经主管学校、处领导审查,实验室管理部门和设备管理部门组织专家组讨论通过后,送主管校长批准,由设备管理部门进行采购。
5.设备到货后,由设备管理部门及时通知使用单位共同组成验收小组(进口设备必须有单位领导、维修人员、管理人员和商检局、海关人员参加)共同拆箱、验收、并作详细记录。如发现问题要妥善处理,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补退和索赔手续。如发现问题要妥善处理,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补退和索赔手续,并写出验收报告。
6.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入帐手续,填写“校管设备记录簿”。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每年按“校管设备记录簿”的记录情况,进行设备考核,记入档案。
7.使用单位要从设备验收时间起三个月内安装调试投入使用。对过半年不安装调试的仪器设备,要查明原因采取措施,确系人为原因造成,追查责任并给予处理。
三、使用与管理
8.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必须有专管人员。专管人员由使用单位提名,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报实验室管理部门备案。专管人员应是思想作风好,责任心强,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或经培训考核后能达到所管设备技术要求的人员。专管人员一经确定,不宜轻易更动。
9.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必须单独建帐,并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档案应包括如下内容:
(1)订货合同、出厂检验证、装箱单、仪器使用说明书及有关图纸资料(原本归档,复印本交使用单位);
(2)从购置到报废整个寿命过程中的管理、使用、维护、检修、校验等记录;
(3)报价资料及生产厂家往来函件;
(4)安全操作规程;
(5)仪器运行记录。
技术档案一般不外借。
lO.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和使用注意事项等规章制度以及各种标记都要粘贴上墙。
11.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一般不外借。必须借出时要经单位领导和设备管理部门批准,由专管人员携带,到借用单位进行测试。借出交还都要严格履行手续,并按“校管设备记录簿”要求进行登记。
12.专管人员以外的本校单位或个人使用时,必须事先经过培训和考核,证明确已掌握仪器设备性能和操作技能,发给“操作证”,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要坚持“持证”操作的原则。
13.要保证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技术状态。严禁带病工作,要定期做好检修、检定工作。
14.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调出、调入或赠送都要经过主管处领导、校长同意,方可办理手续。
15.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管理要实行考核制度,其内容主要有:
(1)在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等项工作中开机使用有效机时数;
(2)培养不同层次人才的数量和经济、社会效果;
(3)设备的完好率及环境良好程度;
(4)操作、维护、管理等制度建设及实行情况;
(5)技术档案、使用和管理记录的完整性、科学性。
四、维修与处理
16.发生设备损坏事故,专管专用人员应立即报告所在实验室主任、学院领导和实验室管理部门、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妥善处理,详细记入“校管设备记录簿”。
17.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维修应贯彻“谁产谁修”的原则。进口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各使用单位在定购仪器的同时,应将易损、主要零部件一并考虑购入,作为备用。
18.精度明显下降或型号落后,但仍可使用的仪器设备,可降为一般设备使用,同时做好转帐手续。
19.凡需对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维修时,要事先申报《仪器维修申请书》经主管业务部门核准后方可进行。
20.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报废、报损、调拨、借用、丢失和事故的处理,按《吉林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办理。
五、奖惩
21.学校每年进行年终检查,管理好、保养好、重视设备功能开发或增收节支好,使用效益好,完成任务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管理不善,保养不良,使用不当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分。
2002年9月18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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