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吉林师范大学图书馆书刊遗失、损毁处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2-08]      [点击:]

图书馆馆藏书刊为国有资产,应注意爱护,妥善保管。如在借阅时发生严重损毁、遗失时,需在应还日期之前向读者服务部报告,并以原书刊相同版本赔偿或经本馆同意的新版本赔偿。若不能赔偿相同版本或本馆同意的新版书刊时,应按下列相关条款赔偿。

一、丢失图书、期刊、报纸赔偿

(一)丢失图书赔偿标准

1.中国大陆出版图书

2000年(含)后出版的:按原价×2倍;

1980年至1999年出版的:按原价×10倍;

1950年至1979年出版的:按原价(注:1950年前后以第一套人民币标价的图书按标价的万分之一计原价)×5倍×(当前年-出版年);

1949年(含)前出版的:视为文物,按其现市场价值赔偿。

2.中国大陆以外国家地区出版图书

1980年(含)后出版的:按原价×10倍;

1901年至1979年出版的:按原价×2倍×(当前年-出版年);

1900年(含)前出版的:视为文物,按其现市场价值赔偿。

注:以外币标价图书按现行汇率折算成人民币计原价。

3.成套多卷书遗失其中一册或数册,按整套图书价格赔偿,赔偿后读者不得索取其他卷册图书。每册有单价,且复本超过2册,按单册价格的相应倍数赔偿。

4.遗失精装本,不得以平装本赔偿。

(二)丢失期刊赔偿标准

1.中文期刊:

(1)当年出版的期刊,丢失一期按全年各期价格之和赔款。

(2)合订本期刊如有复本,按出版时间计算,参照中文图书的赔款倍率计赔;合订本期刊如无复本,除按上述办法计算外,再加倍赔款。赔偿后不得索取该年其他期的期刊。

2.外文期刊:区别不同情况,按下列倍率赔款:

(1)影印、复制交流版期刊:视具体情况按原价的5-10倍赔款;

(2)原版期刊:按原价的10倍赔款。

注:以外币标价期刊按现行汇率折算成人民币计原价。

(三)丢失报纸赔偿标准

单份报纸丢失,基准价格为该报全年价格,按中文图书赔偿标准赔偿,赔偿后不得索取该年其他期报纸。合订本报纸参照期刊合订本赔偿标准执行。

(四)赔款后一个月内,读者又找回所丢书刊,所赔款项可凭赔款时所开单据退还读者本人,超过一个月不予退款。

二、损毁图书、期刊、报纸赔偿

损毁、污染馆藏书刊应按损污程度进行赔偿。损污严重无法继续提供公众使用的按遗失书刊进行赔偿。

(一)损毁书刊

损毁是指书刊在被利用期间出现折角、卷曲、勾画、圈点、批注、涂抹、撕裂、散页、裂脊、断封、裁割等状况。

1.书刊出现折角、卷曲,或被勾画、圈点、批注、涂抹、撕裂,但可清除、覆盖、粘合且不影响字体和图象原状的,其损坏部分按5.00元/页进行赔偿。

2.书刊出现散页、书脊掰裂、精装封面断裂,赔偿实际发生的修复费用。

3.书刊出现折角、卷曲,或被勾画、圈点、批注、涂抹、撕裂,不可清除、覆盖、粘合,或虽可清除、覆盖、粘合但影响字体和图象原状的,按遗失图书进行赔偿。

4.图书被裁割(无论是整页还是一页中的部分区域)按盗窃图书进行处理。

(二)污染书刊

书刊的污染是指:书刊的任何部位被液体或固体物质(无论是否具有颜色、气味、毒性)所接触,以致出现异色、异味或发生皱褶以及其它形变。

1.书刊被清洁饮用水(无色无味)浸染,但经处理干燥后未出现皱褶或变形的图书,其浸染部分按5.00元/页进行赔偿。

2.书刊被污染,但污渍、异味和皱褶变形经处理可被清除、覆盖,且不影响字体和图象原状的,其污染部分按5.00元/页进行赔偿。

3.除前两条情况外的其它污染书刊均按遗失进行赔偿。

(三)在进行馆藏剔除处理后,按遗失赔偿的损污书刊的所有权归赔偿人。

(四)图书、期刊和报纸,未经本馆同意,不得私自拆散;如有拆散,视为损毁,按照上述规定赔偿。

                                                                                                                 图书馆

                                                                                                              2023年11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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