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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吉林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制度

作者:admin      来源:物理实验教学中心      发布时间:2016-12-19      浏览量:

吉林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制度

吉师大校教字[2003]9号

1.实验室设安全员。

2.各实验室要根据本室的具体情况制定安全制度细则,并相应建立健全安全组织,落实到位,负责本室安全工作,并建立安全教育制、安全责任制、安全事故报告制。

3.安全员对不符合规定的操作,有权提出警告,对不听劝告或有碍安全的人员,有权停止其实验工作,各级领导必须支持安全员的工作。

4.防火。实验室内不准吸烟,师生做完实验要断电、水、煤气。易燃物品有专人负责。物品合理放置。

5.防爆。严防电气设备所产生的火花、电弧或高温导致火灾和爆炸。具有危险的实验室必须报告学校保卫部门。

6.防毒。有毒物品要有专人管理,有毒性实验的实验室必须有排风设备。

7.防菌。对于有细菌、真菌、毒菌的实验室,定期进行消毒灭菌,废弃物及时妥善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8.防腐蚀。腐蚀性物品要避开易腐蚀物存放,保持室内通风良好。酸、碱性物质不能混放;使用腐蚀性物品时,要仔细小心,使用完毕,立即盖好容器。

9.各种安全防范设施要配备齐全,各种安全制度要贴挂在墙上。安全设施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借用和挪用。

10.出现事故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采取有效措施。如隐瞒不报或上报不及时,后果由当事者负责。

11.对于违反操作规程,玩忽职守,忽视安全而造成重大事故者,要严肃处理。

12.校安全保卫部门每学期对实验室的安全工作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不合格者,安全保卫部门有权停止其使用并限期整改。

2003年4月24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