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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吉林师范大学实验教学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

作者:admin      来源:物理实验教学中心      发布时间:2016-12-19      浏览量:

吉林师范大学实验教学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

吉师大校教字[2003]7号

一、总则

1.为了加强我校实验教学用材料、低值易耗品(以下简称物品)的科学管理和合理使用,防止积压和浪费,保证实验教学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2.本着统一领导、合理调配、节约使用的原则,学校实行实验教学经费集中管理体制。

3.各部门的管理人员要认真负责地管好所属物品。要树立勤俭节约、爱护公物财产的良好道德风尚。

二、物品的范围和分类

4.本办法所称的物品,系指用于实验教学的(包括毕业设计、教学实习)而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资。

材料:指金属、非金属的各种材料、燃料、试剂、药品等。

低值品:指凡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范围的用具设备,如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科教器具等。

易耗品:指玻璃器皿、元件、零配件,实验小动物等。

三、物品的申报与计划

5.各实验室根据每学期开出实验的项目,由专人负责,于每学期末申报下学期的物品计划,经主管学院院长主任签字后报教务处实验管理科审定。

6.实验管理科根据年度经费情况和实验开出项目,提出综合平衡意见,并与学院协商后报处长、主管校长审批,作为执行计划下达给各学院。

四、物品的购置、审批和报销

7.物品采购计划由实验管理科审批。

8.采购的物品,由采购人员到保管员处验收、入库、建帐(卡)、经主管院长、学院院长签字,并经实验管理科有关人员审核,教务处主管处长签字后,到计财处报销。

9.凡属物品,在财务上实行一次报销制度,学校物管部门不再列入固定资产帐。但各学院要有专门的帐卡,做到有物有帐。

五、物品的管理和消耗

10.物品要有专门的库房并设专人保管。各实验室领用时,要办理出库手续。各实验室或个人借用的耐用物品,要办理借用手续。.

11.管理和使用于一人的实验室,物品的消耗也应有登记和记录,耐用品的保管者,也是使用中的责任者。

12.各学院的物品保管人员,每年的年末要对上一年度物品的使用和消耗情况进行一次清查,并把库存情况与下年度物品的申报计划同时报实验管理科,实验管理科每年也要对物品抽查。

六、贵重金属及危险品的管理

13.贵重金属的范围是指金(Au)、银(Ag)和一些稀有元素及含有金的器皿、元件、试剂等。

危险品的范围是指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他危险品。

14.贵重金属和危险品都要设专人保管。存放地点要符合安全要求。

15.贵重金属和危险品的领用和使用,要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对剧毒和放射性物品,使用时要经主管院长审批,报保卫处备案后方可使用。

对危险品的运输、保管、存放、使用等都要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并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对于危险品的销毁要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七、工具类物品的管理

16.工具类物品实行实验室、个人二级管理办法。

(1)实验室集体公用的工具(如:电钻、木工工具、电工工具、钳工工具等),由实验室设专人保管,借用时履行借用手续。

(2)实验教学学生使用的工具(如:电工工具、电烙铁、米尺等),由实验室设专人保管,开实验时,由实验教师或实验员负责清点和收回,课程设计或毕业设计等所需的工具,可采取押金借用的办法,用后归还,退回押金。

(3)教师或实验人员个人需常用的工具(如试电笔等),由个人保管和使用,丢失赔偿、正常损坏以旧换新。

(4)大型设备等附带的工具、由设备的使用者或责任者保管和使用。

17.各级工具保管人员和责任者,都要爱护工具,对于不丢失,不损坏者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丢失、非正常损坏者,应根据情况,由责任者赔偿50%—100%的费用。

18.由于工作岗位的变化和调离学校时,对所保管和使用的工具应交还所在实验室,并办理有实验室主任签字的交接清单,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八、物品的帐卡及财务管理

19.学校实验管理科设物品卡,各实验室物品明细帐,并根据物品购置、领用和消耗情况做增减记录。

20.物品的帐、卡及收支单据等都应妥善保管,不得任意涂改和销毁,帐、卡及单据销毁时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21.各实验室购置物品的经费,每年由教务处根据教学经费指标及实验开出情况,下达年度计划指标。各学院根据下达的计划指标和实验计划执行。

九、物品的报损、报废、调拨办法

22.各实验室保存的物品,因积压、变质、过期、损坏等原因而需要报损、报废时,由实验室提出申请,主管院长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实验教学管理科审批;总值在500元以上者,由处长审批;总值在1000元以上者,由主管校长审批。

23.校内各实验室之间因教学需要而需互相调拨物品时,凭实验室管理部门签发的调拨单作无价调拨。校内其它单位和校外单位,一律作有价调拨,其款交学校计财处作实验费收回。

十、其他

24.各实验室需购置的供毕业设计、科研、开发等用的物品,参照本办法管理。

25.本办法由教务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2003年4月10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