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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吉林师范大学实验教学工作质量考核细则

作者:admin      来源:物理实验教学中心      发布时间:2016-12-19      浏览量:

吉林师范大学实验教学工作质量考核细则

吉师大校教字[2002]19号

为保证实验教学质量,促进实验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工作质量考核是检查与控制实验教学质量,全面了解实验人员完成实验教学工作质量情况的必要措施。各实验室必须重视对实验教学质量的检查和管理。

第二条 实验教学工作质量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开出实验情况;实验分组情况;实验教学资料的完整情况;实验前的准备情况;实验人员的指导情况;实验报告的批改情况;学生对实验内容的掌握情况等。

第三条 各实验室在每学期初,根据教学计划要求和教学大纲规定,排出本学期实验教学课表,报送教务处。

第四条 所有实验课程,都必须有实验指导书,单独设课的要有实验教材,在实验前要发给学生,无实验教材和指导书的实验课程不得开出。

第五条 实验课前,实验人员要认真调整好所用仪器设备,备齐材料和工具。

第六条 新到实验室工作的实验人员,原则上要在实验室工作一年以上,方可独立指导实验。初次指导实验的人员必须进行试讲,试作,在实验室主任和有关人员要严把质量关。

第七条 新开实验项目和难度较大的实验项目,实验前必须进行预作,否则不能向学生开出。

第八条 各实验室的教学管理人员在学生第一次来室进行实验时,要宣讲有关规章制度,安全事项等,让学生充分了解和掌握在本室实验的要求和规定。

第九条 所有实验项目都必须严格按照实验教学课表的时间开出,不得随意串动,更不得随意减少实验内容和取消项目,新增或更改实验项目,须报教务处批准。

第十条 各实验室在现有仪器设备台套数的条件下,合理安排实验组数和循环方式。

第十一条 实验人员要认真对学生进行指导,耐心解答学生提出的问题,鼓励学生独立进行实验操作,不可包办代替。要严格掌握实验时间,按时上课,按时下课,不得提前结束。

第十二条 实验人员必须严格要求学生,教育学生遵守实验时间和纪律,认真进行实验操作,按要求完成项目规定的实验内容。对严重违反课堂纪律,干扰正常实验秩序的学生,实验人员应当停止其实验。对无故迟到早退和不参加实验的学生,实验人员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要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所有参加指导实验的人员都必须以认真负责的态度进行工作,及时处理实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避免仪器设备损坏和人身事故发生,保证实验安全。

第十四条 实验人员要认真批改实验报告,根据学生的实验态度,实验动手能力,撰写实验报告情况等给出实验成绩,不得以“阅”字代替实验报告批改。

第十五条 实验教学效果是反映实验人员实验教学质量的标志,教务处要会同各教学单位定期对学生掌握实验知识的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作为反映实验人员教学的指标进行记载。抽查的内容包括:

1.实验的基本方法和基本操作。

2.观察、分析、解决实验过程中出现问题的能力。

3.记录、处理实验数据和独立撰写实验报告的能力等。

第十六条 教务处每学期要对各实验室的实验教学工作质量进行随机检查。各教学单位要由主管实验室工作的领导组织各实验室主任对所属实验室的实验教学工作质量按《考核细则》的要求进行检查和监督。各实验室要在安排工作的同时,对完成工作的质量提出要求,并做好经常性的检查工作。所有检查,都要有检查记录。教务处将定期对各院(部、中心)的实验室的检查记录进行抽查。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002年10月10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