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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师范大学校长信箱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听取师生员工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建议、批评,对广大师生员工反映的问题和困难予以及时处理和解决,依据《吉林师范大学信访工作办法》,学校设立校长信箱平台。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长信箱”,是指以校园网门户网站为载体,师生员工利用校长信箱平台,向学校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批评或投诉请求的渠道。校长信箱地址:https://www.jlnu.edu.cn/index/xzxx.htm。

第三条 “校长信箱”实行校长负总责,分管校长办公室学校领导牵头,其他学校领导分工负责的领导责任制,各单位行政负责人为来信处理的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 “校长信箱”工作坚持“及时、高效”原则,有关事务处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按工作职责范围,处理“校长信箱”来信有关工作。

第五条 “校长信箱”来信处理的相关部门要坚持深入调查、实事求是、解决实际问题与思想教育引导相结合,遵循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原则,及时有效处理师生员工反映的情况和问题,消除不稳定因素。

第六条 师生员工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依法、据实反映问题。

第二章  来信事项

第七条 “校长信箱”受理范围:

(一)涉及学校改革、发展、建设、稳定方面的意见建议;

(二)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问题;

(三)对有关部门的处理结果不满意或不受理的问题;

(四)反映部门及有关人员的问题;

(五)其他需要学校研究解决的问题。

第八条 “校长信箱”对下列情况不予受理: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不予受理;

     (二)不属于学校职权范围内的不予受理;

     (三)冒用他人名义发恶意信息的不予受理;

     (四)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投诉请求的不予受理。

 第九条 来信应事实清楚、诉求合理、语言文明。提倡来信使用真实姓名,提供联系方式。

 第十条 来信人不得诬告他人,不得无中生有,不得冒用他人名义发恶意信息,侵犯他人隐私;不得从事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校长办公室负责校长信箱的日常管理,设立校长信箱管理员。

 第十二条 来信由校长办公室统一进行审核,根据来信内容确定是否受理和受理部门。对于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在1个工作日内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通过审核受理的来信,填写《吉林师范大学校长信箱来信承办单》,在1个工作日内转至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 各单位明确专人管理与本部门有关的校长信箱信件,于2个工作日内处理信件反映的问题,将《吉林师范大学校长信箱来信承办单》及相关材料上交校长办公室,并报校长办公室分管学校领导审核。对于无法按期办结的问题,向校长办公室提交延期办理申请,经分管信访学校领导审批后,按新办结时间完成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对于一般性问题,及时向来信人反馈处理结果;对师生员工反映的符合政策规定的问题,积极稳妥地予以解决;对一时解决有困难的,向来信对象解释清楚,争取尽早解决;对超出政策或过高的要求,积极做好说服、教育工作,以取得来信人的理解。

 第十五条 对于反映比较集中、涉及面广、需要由多个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校长办公室与相关部门及时向相关学校领导汇报请示,并做好召开协调会的相关工作,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六条 对涉及学校安全稳定等重大事项的问题,校长办公室专门管理员及时汇总整理,经校长办公室主任审核后,呈报书记、校长批示后予以答复。

第四章  监督与评价

 第十七条 “校长信箱”来信办结情况纳入单位年终考核指标体系,作为单位相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参考。

 第十八条 对承办单位收到来信后2个工作日内未进行反馈处理,且无正当理由的,校长办公室将进行督办;未按《吉林师范大学信访工作实施办法》在60日内办结的,应视情况予以通报。

 第十九条 校长办公室定期整理汇总“校长信箱”来信情况和办结情况,每两个月定期在校长办公会议上向校长汇报办理情况,并按信访工作办法做好“校长信箱”相关文件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条 校长信箱管理员不得公布来信人姓名、地址、单位等内容,不得将检举揭发信转至当事人或泄露有关内容。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坚持依法、公正地处理好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不得互相推诿、拖延办理、上交矛盾,更不得激化矛盾。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与来信人及来信相关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对于因工作失职而造成重大事故的,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领导信箱:ldxx@jlnu.edu.cn终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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